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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问下:产权证有夫妻双方的名字,离婚协议产权归女方,怎么过户给女方

137 ******** 重庆-渝中区 2018-03-14 14:09 合同纠纷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你好!清问下:产权证有夫妻双方的名字,离婚协议产权归女方,怎么过户给女方

报告编号:NO.201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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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昌兵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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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上协议书到房管中心办理过户就可以了。

    回复于 2018.03.14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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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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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房管局办理过户,需要离婚协议书。

    回复于 2018.03.14 14:40

  • 朱玉强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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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直接到房管局办理

    回复于 2018.03.14 16:34

  • 马晓琳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1403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以裁判文书的方式确认产权

    回复于 2018.03.14 16:32

  • 李中检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29852

    这个凭离婚协议离婚证等直接到当地的产权登记中心办理就可以了。

    回复于 2018.03.14 14:36

  • 罗小平

    帮助人数:135777

    这个是可以法院起诉过户,

    回复于 2018.03.14 14:16

  • 张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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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过户

    回复于 2018.03.14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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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去的抚养权,小孩由你抚养更有利!!详情进法律/群:#4捌捌#6柒零#4贰柒(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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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已帮助人数:3504902

  • 【法律意见】 规定夫妻离婚时,需要一起协议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 原则是孩子2岁以内属于哺乳期,归女方直接抚养。 孩子超过10岁,由双方征求子女意见。 达不成协议,可到法院提出诉讼。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所以,夫妻离婚时都不要孩子,不仅有背社会主义道德,更为我国法律所不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二十条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双方应当就子女问题进行协商,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哪一方抚养,由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应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有能力条件的一方抚养。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判决时主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综合双方的经济条件、品格、职业等因素。如果被指定的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制裁措施迫使其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强制性的,否则可能构成遗弃,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二、夫妻离婚都要孩子怎么判1、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临沂律师网页链接双方都不要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办?此时并不是说离婚夫妻都不想抚养子女就能算了,如果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的话,按照《婚姻法》中的规定也是不允许夫妻离婚的。此时产生了争议,可以起诉到法院,而法院一般会看哪一方的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那么就会将抚养权判给他,至于另一方则需要支付相应数额的抚养来尽自己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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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已帮助人数:1568144

  • 【法律意见】 向法院提起诉讼,有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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