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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 2009-05-01 09:15 劳动纠纷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本人,之前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中支持了我部分请求,另一部分没支持。对方进行了起诉,我没有进行起诉,现在一审判决已完毕。我现在还可以针对劳动仲裁中没有支持的那些事项进行起诉吗?或者这次如果我进行上诉的话,可以申请二审支持当时我仲裁时没有支持的那些事项吗?

报告编号:NO.200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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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的,应当就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案件办案规则》(已经失效)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九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回复于 2020.05.08 19:29

  •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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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上诉,已经没什么用了.

    回复于 2009.05.02 21:32

  • 张东

    帮助人数:3254

    你不能起诉,可以上诉要求没有支持的部分

    回复于 2009.05.01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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