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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在外欠债躲起来,女方想离婚,这债务算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有债务能离婚吗

183 ******** 山东-青岛 2018-02-26 11:26 债权债务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男方在外欠债躲起来,女方想离婚,这债务算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有债务能离婚吗

报告编号:NO.201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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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于 2018.02.26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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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不知道他在外面欠了多少钱,借钱也是他自己偷偷借的

    2018-02-27 07:49
  • 刘世伟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4887

    个人债务 ,可以离婚

    回复于 2018.02.26 17:12

  • 王雪

    帮助人数:4327

    有债务也可以离婚,但是得理清谁的债务,建议委托律师代为处理,我是胶南的律师,如有需要可以面谈

    回复于 2018.02.26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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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另一方首先应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比如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用于个人不合理的开支(赌博、吸毒等所负债务),法院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如果,夫妻另一方不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张某不能证明此五万元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适用此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是这样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被告张某未能证明自己与白某对婚姻财产实行约定财产制且惠某知道该约定,且惠某与白某在借贷过程未明确约定债务为白某个人债务,故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白某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推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法院充分行使释明权,被告张某不能证明配偶白某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用于共同生活,也不能证明自己与白某对婚姻财产实行约定财产制且惠某知道该约定,且惠某与白某在借贷过程未明确约定债务为白某个人债务,故依据之前的法律规定,可以推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白某之妻张某应对债权人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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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问题 1〉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双方共同名义进行求借,不管该借款怎么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诸如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外)即是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借时确系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之或债权人能够证明之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3〉借时系以双方共同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但借后确系用于一方个人使用,在没有向债权人声明并经同意或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为对债权人无效,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4〉借时是一方个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个人使用,借后确系为借款的一方个人使用,该借款应认定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 5〉一方的借款,借时言明系自己个人使用,借后实际由对方个人使用,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债权人来说,借款的一方负有绝对偿还的责任,不涉及夫妻的另一方。当然,这在其夫妻两方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债的关系,此可在其两方内部得以调节。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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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银行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应当共同偿还。 2、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在贷款时,银行与借款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贷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二人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且银行知道该约定的,一方贷款属于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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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1、可以约定债务由男方全部承担 2、对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可以如下表述:“双方一致认可的夫妻共同债务有...(列举共同债务),全部债务由男方承担” 3、需要提醒的是,夫妻间关于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只在夫妻之间生效,对外,即对债权人是无效的,债权人即使知道了夫妻关于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也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只不过承担了不该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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