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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站业主公司过完年裁员部分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公司说会给我经济补偿合法吗?

134 ******** 广东-汕尾 2018-02-05 08:48 房产纠纷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核电站业主公司过完年裁员部分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公司说会给我经济补偿,并拿辞职表让我填写?合法吗?

报告编号:NO.201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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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伟华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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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偿。

    回复于 2018.02.05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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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助人数:1568144

    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外,劳动者主动离职的,单位不需要给付劳动补偿金或者劳动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回复于 2024.01.30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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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情况下,当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的维权方式包含以下几种: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次,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复杂的单位解除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回复于 2018.02.05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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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辛鑫回复:
     

    我是辽阳市白塔区南顺城路八号,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的辛鑫律师,根据您的描述,纠纷解决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等相关证据来做具体分析,也可起诉处理。如果您有什么疑虑,可以具体联系本律, 点击头像进入个人主页,可专电或图文,电联/同微。

  • 薛艳回复:
     

    你好,除非有以下情形,否则是不合法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具体你可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另外如果没编制且劳动合同到期了是可以不续签的。,如果满意请采纳答案,并给予评价。。若后续还有不明白的,可在下方进一步对我进行追加咨询。

  • 田乾伦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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