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华律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江苏法律咨询 > 无锡法律咨询 > 债权债务法律咨询

推荐咨询

担保责任纠纷

江苏-无锡 2012-07-29 15:12 债权债务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甲个人借给乙公司200万元,丙公司做担保,后甲将其中150万打入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中,借款到期后乙无力还款,咨询丙怎样摆脱担保责任

报告编号:NO.20120729*****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4位律师回答
  • 咨询我

    周清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2743

    咨询电话:13771280961

    可主张担保条款无效,因其借款对象由乙公司变更为个人,未经过丙方同意,丙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如需要帮助可电话咨询或面谈!

    回复于 2012.07.31 16:02

  • 咨询我

    金震宇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21807

    咨询电话:17712361818

    建议直接与律师面谈。

    回复于 2012.07.29 21:31

  • 咨询我

    法律顾问团队

    帮助人数:1568144

    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就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偿还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债务具有补充性,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债务不具有补充性,而具有赔偿性,保证人亦无先诉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也不得拒绝履行保证义务。因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这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直采取推定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

    回复于 2020.05.08 19:29

  • 张晓星 合伙人律师

    帮助人数:2937

    面谈

    回复于 2012.07.31 23:17

  • 继续咨询

    咨询助手

    当前在线

    咨询助手提示访客:
    以上律师已做出详细的解答,但不同的律师有不同的见解。 你可以针对该问题继续咨询我,以获得更多律师的解答,24小时在线。

查看全部回答
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问律师
华律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华律网债权债务律师#

推荐: 江苏律师 无锡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无锡债权债务律师

换一批 相关问答
  • 不一定,要看具体案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全部5个回答 >

    该条已帮助人数:3504902

  • 【法律意见】 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同居期间的债务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全部3个回答 >

    该条已帮助人数:1568144

  • 【法律意见】 因为没有结婚证,所以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没有强制规定。
    全部6个回答 >

    该条已帮助人数:1568144

  • 可以,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 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 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 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 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 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 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债务的承担 1、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1) 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 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负担由共有财产产生的各种义务。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 夫妻之间的关系具有合伙性,而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产生的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样,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换言之,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为担保。 3)、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 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第三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种外部责任。 2、夫妻债务的承担原则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是: 1)、共同偿还的原则 2)、协议偿还的原则 3)、判决偿还的原则 3、共同债务清偿后的求偿。 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夫妻内部则是按份承担。一旦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各自承担的份额确定以后,夫妻一方对外履行了全部债务,有权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另一方不得以共同债务已清偿为由拒绝一方的请求。
    全部2个回答 >

    该条已帮助人数:4843

  • 【法律意见】 哺乳期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一般如果你不同意,没那么好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全部2个回答 >

    该条已帮助人数:1568144

  • 你好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2者不可以相互抵消。
    全部4个回答 >

    该条已帮助人数:375514

    韩静

    咨询电话:13636698871

    咨询我
相关知识
  • 如何分配担保责任

    担保06/13/2018 17:35:00更新

    在很多时候,如果一个借贷合同中出现的多个担保,那么担保责任就是会需要进行分配的,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分配担保责任?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关于这个问题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解除担保责任协议格式怎么写

    担保06/22/2017 15:23:00更新

    现在借贷都需要有一个担保人进行担保,这就会签定担保合同,而在担保合同还款后还需要写什么呢?如果遇到这样的事件,对相关问题有不太清楚的,可以阅读下面文章,华律网小编就担保合同还款后需要签定的内容做了详细的解析。

  • 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06/18/2017 10:36:00更新

    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如何承担担保责任?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 如何分配担保责任?

    担保04/06/2024 09:56:47更新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的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如何分配担保责任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 个人签订担保责任书需要承担哪些担保责任

    担保05/27/2018 15:49:40更新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有时需要担保人签订个人担保责任书,那么个人签订担保责任书需要承担哪些担保责任,关于担保责任的方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华律网小编整理了关于担保责任的方式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 担保责任的期限是多久

    担保合同纠纷09/10/2020 14:38:51更新

    现实社会对于借钱这样的事情有很多,很多人借钱都是会找人担保的,这样的话就比较有保障的,但是担保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那么担保责任的期限是多久?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热门律师推荐
18分钟前
近期帮助 3504902 人
借钱给别人1500块钱2年了不还可以报警吗

问题分析: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欠钱不还属于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警方介入的会很浅,不会深入进去,最多也就是调解调解,不会立案。 如果以欺诈罪来报案,那么警方会非常慎重,欠钱不还的人是否能构成欺诈罪还不一定,所以,通过报警是无法解决欠钱不还这个问题的。

19分钟前
近期帮助 3504902 人
常州征收怎样计算补偿

问题分析:关于常州征收怎样计算补偿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在房屋拆迁补偿方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获得以下补偿: 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是补偿的核心部分,通常需要通过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公平市场价值。 评估时会考虑房屋的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 2、 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导致的搬迁费用和临时居住费用也会得到相应的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可能会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房屋用于商业或生产目的,并因此次征收而遭受停产停业损失,也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可能会因不同的经营情况和政策而有所不同。 除了上述补偿项目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会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这些补助和奖励旨在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并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计算方法和标准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制定补偿方案时确定,并会公告在征收范围内。 因此,在面临拆迁时,建议被征收人仔细了解当地的拆迁政策和补偿方案,并积极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如果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或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进行法律维权。

19分钟前
近期帮助 3504902 人
上饶拆迁如何算赔偿

问题分析:关于上饶拆迁如何算赔偿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征地赔偿是土地征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地赔偿应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时,应当进行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公告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信息,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赔偿的内容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各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因此,征地赔偿的具体数额和方式应该根据当地的补偿标准和政策来确定。 如果您对征地赔偿有疑问或不满,可以咨询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以了解更详细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同时,您也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方案的讨论和协商,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19分钟前
近期帮助 3504902 人
分公司清算与总公司有关吗?

问题分析:关于分公司清算与总公司有关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分公司清算与总公司有关。 我国法律规定,分公司本质上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真正独立的公司,因此也就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其所有对外的债权债务均应由总公司承担。 在注销时应由总公司对其进行清算,并接收其资产、债权和未了结的债务。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0分钟前
近期帮助 3504902 人
故意遮挡车牌怎么处理

问题分析:关于故意遮挡车牌怎么处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记12分,罚款200元。 A、B类驾驶证会因此降一级,C1及所有类型的驾驶证都会被暂扣驾驶证,参加为期七天的学习和考试,通过考试的才能拿回驾驶证。 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的内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会被处以扣罚12分并且处理款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20分钟前
近期帮助 3504902 人
秦皇岛拆迁该怎么样给补偿

问题分析:关于秦皇岛拆迁该怎么样给补偿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方式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加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是: (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20分钟前
近期帮助 3504902 人
贵州修建房子如何算安置费

问题分析:关于贵州修建房子如何算安置费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在拆迁过程中,安置费的计算通常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地理位置、用途等因素来确定的。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是拆迁补偿的一部分。 这意味着被征收人有权获得相应的安置费用,以确保他们在拆迁后能够得到妥善的安置。 法规 具体的安置费用可能会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 这些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应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制定补偿方案时予以明确,并在征收决定公告中公布。 如果您对具体的安置费用有疑问或不满,建议咨询下方专业的律师或相关政府部门,以了解更详细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同时,您也应该积极参与征收补偿方案的讨论和协商,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1分钟前
近期帮助 3504902 人
债务人被收押如何要到钱,法律怎样规定

问题分析:关于债务人被收押如何要到钱,法律怎样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债务人被收押如何要到钱 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诉讼进行索要,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罪犯服刑执行刑罚,但依法还享有正常的民事权利。 债务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由于借款人遭羁押,民事诉讼进程可能会受影响,但并不妨碍起诉维权。 如果欠条和抵押证件能够证明对方是债务人并且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就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依法清偿债务。 如果债务人被拘留,难以联系,只要债权人能提供债务人明确的个人信息,有相关的起诉证据和起诉事由,也可以起诉债务人。

21分钟前
近期帮助 3504902 人
没有领结婚证就有孩子是什么样的

问题分析:关于没有领结婚证就有孩子是什么样的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没有结婚证但有孩子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在涉及到子女的抚养权认定以及重婚行为时,是可以对事实婚姻进行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没有结婚证是不构成法定的婚姻关系的,但属于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一、怎么样属于重婚罪 重婚罪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在刑法上认定重婚罪,首先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重婚罪的前婚属于合法婚姻。 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经过合法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证的婚姻。 不过,在部分地区,对于未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婚姻也是给予认可的。 2、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 一就是领取结婚证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义形成事实婚姻的重婚。 二、同居与事实婚姻的区别 同居与事实婚姻的区别: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但是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形成了事实上的夫妻关系;而同居是指男女双方虽然也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是不一定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

21分钟前
近期帮助 3504902 人
不能强制执行的房产有哪些

问题分析:关于不能强制执行的房产有哪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有“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法院不能拍卖”的简单的认识,而相关的这些法律规定,实质上是对被执行人“衣、食、住、行”中基本居住权的保护,要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我们还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唯一住房并不意味着就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比如,虽然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但该唯一房屋却是一栋非常豪华的别墅。 2、国家的立法本意,是出于对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的保护,而不是对他所有权的保护。 居住权并非一定要通过拥有某一处房产来实现,比如还可以采取“大房换小”或者“以租代持”的方式来实现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需要。 3、被执行人因自身经济状况造成的居住问题,不能完全依靠牺牲债权人的利益来实现。 否则,这会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利的影响。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于被执行人居住权的维护是应当是附有条件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 “回答很详细,也很耐心,以后要是有需要的话,我还会咨询的,非常感谢”

    2020.12.15来自用户评价了

    李永东专职律师
  • “感谢”

    2020.12.15来自用户评价了

    信金国合伙人律师
  • “感谢您的帮助”

    2020.12.15来自用户评价了

    信金国合伙人律师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