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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问题

135 ******** 北京-朝阳区 2012-07-17 09:16 婚姻家庭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我家目前有三居室1套居住楼房,是1998年企业危改房屋,2001年房产证下发手中,落的是母亲的名字,父亲于1998年去世。小女儿与爱人、儿子户口都在其中。母亲有女儿六个,其他5个女儿都已出嫁,各有居所。目前母亲想立遗嘱将这套三居室留给与她长期生活在一起的小女儿。请问1、老母亲(86岁头脑清醒)有权力自主处理房屋吗?2、如果不可以这套房屋应怎样分割?

报告编号:NO.20120717*****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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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甲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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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为老母亲与老父亲的夫妻共同财产,老父亲那部分由六个女儿均分,老母亲那份可以由小女儿按遗嘱继承的方式全部继承,如有需要帮助的,可致电详询。

    回复于 2012.07.17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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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磊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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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13811663413

    关键要看房屋购买的具体时间是什么时候,继承问题专业,建议来电详谈

    回复于 2012.07.17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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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江涛团队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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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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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的特征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3.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三、适用条件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四、遗嘱的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
    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回复于 2020.05.08 19:29

  • 法律顾问

    帮助人数:3504902

    如房子是在你父亲在世时购买,你母亲没有完全处分权。

    回复于 2012.07.17 09:45

  • 刘志刚 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人数:6771

    你好,可以电话咨询。

    回复于 2012.07.17 13:54

  • 李同红 主任律师

    帮助人数:208650

    你好,房子是你母亲的,母亲可以立遗嘱给小女儿,遗嘱有效。

    回复于 2012.07.17 09:53

  • 陈晓云

    帮助人数:79315

    可以立遗嘱,不过她是否能处分整个房屋得看房改时间与你父亲去世时间先后而定

    回复于 2012.07.17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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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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