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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还清了还没l解压绿本丢了怎么办

156 ******** 河北-石家庄 2018-01-05 08:22 债权债务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车贷还清了还没l解压绿本丢了怎么办

报告编号:NO.20180105*****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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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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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可去车管所补办

    回复于 2018.01.05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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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债务律师

    帮助人数:3504902

    1、汽车贷款最后一笔月供扣掉后,大约10个工作日,您的抵押手续就可以到办理汽车分期付款的银行取回了。银行的信用卡汽车分期,最好事先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咨询一下是否已经全部结清,客服电话在还款卡的背面能够找到。在金融公司办理的汽车贷款,可以拨打所属金融公司的客服电话咨询,或者到汽车销售商处咨询办理。
    2、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必须本人持身份证领取,其他可能用到的手续还有:机动车行驶证、银行还款明细等。到哪里去拿回自己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请参考《汽车贷款到期了,去哪里拿回自己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3、拿到登记证书后,下一步需要到当地市级的车管所办理解除车辆抵押手续,需要一并携带的资料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贷款机构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贷款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这些资料在交接登记证书时,办理车贷的金融机构会一起给我们。
    4、到车管所办理大厅后,到相应的服务窗口即可办理

    回复于 2024.01.29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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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情况下,在车辆买卖买卖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双方协商处理,达成一致后签署相关协议,协商不成的直接向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还可以准备好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复杂的车辆买卖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回复于 2018.01.05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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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是这个应该协商的解决,车贷在谁名下, 离婚 时夫妻俩可以自行协议该车辆归属,以及贷款债务的归属。 可以协议车子归女方个人所有,没有还清的债务归女方个人的债务。女方给予男方适当的双方接受的补偿。 明确的说由一方取得所有权另一方补偿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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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离婚时对于没有还清贷款的房子,要看具体房子的归属方是谁。如果夫妻双方平分房子的话,那么剩余的还贷责任也由双方共同承担。 但是一般情况,夫妻离婚时都是一方取得房产,给另一方等额的补偿。这种情况下一般需要做一个转按揭的手续,剩余的还贷责任由取得房产的一方承担。 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应当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进行分割处理,而对所欠银行的贷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进行处理。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这种情况有两种处理办法: 1.提前清偿所欠银行的贷款,涂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他项权登记,这样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问题的同时一并处理房屋的归属问题; 2.在双方离婚后,由双方或一方继续偿还贷款,待贷款还清并涂销抵押登记后,双方通过协商或诉至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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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夫妻按照离婚协议进行确定。要车的一方需要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并承担剩余欠款。 夫妻之间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双方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后,领取离婚证书;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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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离婚后,车贷不需要你继续还,信用卡欠债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就需要你还款。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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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1、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各自一半,您或他要,都应当按照市场价值支付另一方一半后取得产权。 2、双方都没有钱的话,在诉讼中的话,交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对外拍卖,协议离婚的,您们自己可以交由拍卖机构对外拍卖。 3、拍卖后所得的款项优先支付给银行贷款部分,品除开支后还有剩余的部分,您们各自一半。、 4、不会强加或强制给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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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按照《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贷款尚未还清,未还清部分为双方共同债务。基于不动产特性,只有一方能获得房屋所有权。因此,获得房产一方应对另一方补偿。一般原则为,获得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首付、按揭贷款及房屋增值的一半,剩余贷款部分,由新的房产所有人独立偿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的规定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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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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