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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参加上海XX医院招标不公正待遇,招标代理公司是上海XX公司。有确实证据请问如何投诉?

136 ******** 上海-闵行区 2012-06-18 15:42 公司法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你好:我们参加上海XX医院招标不公正待遇,招标代理公司是上海XX公司。有确实证据请问如何投诉?

报告编号:NO.201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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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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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可以向政府招投标办公室或者发改委提出。也可以考虑通过诉讼赔偿问题。

    回复于 2012.06.18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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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德志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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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13817859119

    面议;

    回复于 2012.06.18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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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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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需要,中外合资经营法中无此规定。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第四十四条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必须贯彻执行节约用地的原则。所需场地,应当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订明场地面积、地点、用途、合同期限、场地使用权的费用(以下简称场地使用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反合同的罚则等。第四十五条合营企业所需场地的使用权,已为中国合营者所拥有的,中国合营者可以将其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第四十六条场地使用费标准应当根据该场地的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合营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七条从事农业、畜牧业的合营企业,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合营企业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向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门缴纳场地使用费。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从事开发性的项目,场地使用费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给予特别优惠。第四十八条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第四十九条合营企业按本条例第四十四条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时起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在合同期内,场地使用费如有调整,应当自调整的年度起按新的费用标准缴纳。第五十条合营企业除依照本章规定取得场地使用权外,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场地使用权。

    回复于 2017.10.01 15:37

  • 法律顾问

    帮助人数:3504902

    可以向当地发改委或监察部门投诉

    回复于 2012.06.18 23:13

  • 陈晓云

    帮助人数:79315

    向招标人、代理机构异议或招标管理办公室投诉。

    也可直接起诉。

    回复于 2012.06.18 20:58

  • 侯福男 合伙人律师

    帮助人数:36965

    可以向政府招投标办公室投诉

    回复于 2012.06.18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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