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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问题!

山东-菏泽 2012-06-07 15:34 婚姻家庭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协议离婚后,男方没要任何财产只承担债务。女方自愿抚养孩子且不需要男方支付抚养费,现在女方又向男方索取抚养费,男方能否要求变更抚养权且不让女方支付任何孩子的抚养费用?

报告编号:NO.20120607*****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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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子女抚养纠纷的维权方式有协商与诉讼两种。父母双方可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抚养协议,包括抚养费的变更等问题。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如果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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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于 2012.06.07 16:04

  • 马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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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果具备上述条件之一你可以主张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回复于 2012.06.07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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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有权向法院起诉,因他有能力支付抚养费,故他无权要求降低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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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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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付款人是否可以自行解付

问题分析:关于票据付款人是否可以自行解付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未经法院批准不能擅自解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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