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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对方不过户,房产证在对方,申请房产保全

江苏-南京 2017-10-22 18:17 拆迁安置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安置房对方不过户,房产证在对方,申请房产保全

报告编号:NO.2017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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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可以强制过户的,保全房产也没问题,如需律师随时联系。

    回复于 2017.10.23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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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海滨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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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后,申请法院查封房产,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过户

    回复于 2017.10.22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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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正洪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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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及时诉讼法院支持过户。

    回复于 2017.10.22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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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赛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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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解决 要求对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回复于 2017.10.22 18:34

  • 吕金艳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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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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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法律并未规定时间限制,但是你要在财产被执行前提出异议,如果财产被执行了,你就不能提异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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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不是必须通过律师。保全按照比例收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一)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 2.在诉前或诉中提出申请。 3.诉中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诉前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 2.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 3.有效的担保手续。 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 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在担保期间,用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人继续使用,但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法院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条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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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固定格式,给你一个参考:   担保书   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xxx万元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对此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愿提供价值xxx万元的房产作为担保,若申请错误,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致      担保人:   年月日   附:   1、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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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已帮助人数:3504902

  • 保全人因保全时已经提供担保,故申请解除就可以,但被保全人想解除保全需提供担保。
    全部3个回答 >

    该条已帮助人数:3504902

  • 【法律意见】 被法院冻结的银行帐户,如果已经履行相应的义务可以解冻,可以督促原告以及法院尽快解冻,否则就要等到冻结时间期满自然解冻(一般6个月,可以最多延迟3个约)。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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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一般情况下,驳回起诉案件中的财产保全并不会自动解除,仍需要当事人申请解除。 1、案件被驳回起诉的,法院有权解除对财产保全; 2、案件被驳回起诉的,原告可以申请解除对财产保全; 3、案件被驳回起诉的,被告可以申请解除对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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