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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判决书是14年下发的,一直没有申请执行,还有效吗?如果没有效了

155 ******** 天津-河北区 2017-10-18 13:12 刑事辩护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请问我的判决书是14年下发的,一直没有申请执行,还有效吗?如果没有效了,还可以再重新起诉吗

报告编号:NO.20171018*****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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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红文

    帮助人数:111876

    超过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了

    回复于 2017.10.18 16:07

  • 徐传富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14944

    已经过期了

    回复于 2017.10.18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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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是法定的无条件义务(其它的抚养、赡养、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任何情况下这种义务都不能消除。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三种情形时,可免除或滞于履行赡养费的给付义务: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的、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 需要指出的是,无给付赡养费能力的成年子女虽然可以免除滞于履行给付义务,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不能免除。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全部1个回答 >

    该条已帮助人数:1568144

  • 直接到北京起诉,带上申请书、判决书复印件原件等材料
    全部9个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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