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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婚前买的房子 写的两个人的名字 首付款男方付的 离婚后 房子怎么分呢

四川-成都 2017-10-17 16:28 婚姻家庭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你好,律师,我们婚前买的房子 写的两个人的名字 首付款男方付的 离婚后 房子怎么分呢?

报告编号:NO.201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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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如果没有约定份额的,均分

    回复于 2017.10.17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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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文才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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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平均分

    回复于 2017.10.17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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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燕果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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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如果是婚前一次性支付的,就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男方付首付,婚后一起还贷的,你们可以进行协商进行分割房产。

    回复于 2017.10.17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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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子分配给男方。根据《新婚姻法》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扩展资料:《新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回复于 2020.05.08 19:29

  •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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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财产均分

    回复于 2017.10.17 16:58

  • 魏海强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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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分割。

    回复于 2017.10.18 16:58

  • 张承凤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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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房产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若有需要,可来电咨询。

    回复于 2017.10.17 20:19

  • 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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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打算离婚吗

    回复于 2017.10.17 20:13

  • 何元金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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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共同财产一般一人一半的。

    回复于 2017.10.17 16:44

  • 龙伦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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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是两个人的名字,那就是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回复于 2017.10.17 16:37

  • 杨涛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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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分配

    回复于 2017.10.17 16:30

  •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帮助人数:176848

    因为该房子是婚前购买的,我无法判断你们房子的购买的方式是一次性购买还是首付分期购买,如果是一方婚前一次性购买,那么该房子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首付分期,婚后共同还贷,那么离婚时,关于房子的所有权归属双方可以协商。但是一般来说该房的所有权归属于首付购买的一方,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自己的出资额以及婚后还贷数额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



    回复于 2017.10.17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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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 新婚姻法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需要分两种情况来分析

      属于共同财产的: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不属于共同财产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全部4个回答 >

    该条已帮助人数:185

    王文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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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自愿赠与行为,房产为双方共同拥有。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一方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套房为双方共同拥有。
    全部5个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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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网龙

    咨询电话:13815938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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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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