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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书与事实不复,我怎么办

187 ******** 湖北-荆门 2017-10-12 21:47 刑事辩护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原告起诉书与事实不复,我怎么办

报告编号:NO.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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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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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要对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分析,对确凿的事实应该承认,对合理的要求应该接受;对无根据的事实和不合理的要求,接到法院起诉书怎么办也不要置之不理,而要根据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以书面形式提出答辩的应在收到起诉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法院,也可以在庭审时进行口头答辩,但要注意,有反诉要求或提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提出。

    回复于 2020.12.08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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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你最好协商解决,法律层面,该类问题只会说给你一定的赔偿,比如孩子的抚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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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1994之后就没有事实婚姻了。领取结婚证就存在婚姻关系,没有领取结婚证双方就不存在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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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除非在94年2月1日以前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并以夫妻名义生活的才构成事实婚姻,在那之后只是同居,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自行解除,没有手续,如果有财产和孩子的争议可以到法院起诉。 如果确实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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