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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的法律效应

浙江-金华 2012-05-01 22:09 侵权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承诺书的法律效应——承诺书内容:A承诺按时履行本人在法院的和解协议书之约。B系A本人妹夫,也承诺A随叫随到,若A屡叫不到,应承担A的履行责任,但是只要A本人随时可以到场及可以联系之中,B不承担A与被告的经济责任。问题1:被告在屡次叫不到场A的情况下可以追加B的还款责任吗?2:怎样做好叫不到场证据?

报告编号:NO.201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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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具有法律效力;反之,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回复于 2020.05.08 19:29

  • 金尊阳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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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需举证证明你曾数次通知A到场,A拒不到场的证据。承诺书中表明的意思是B愿为A承担担保责任,所以你举证证明前述两个事实后当然可以要求B承担责任。

    回复于 2012.05.02 18:18

  • 杨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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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向法院起诉,不应诉就证明不到场。

    回复于 2012.05.02 11:50

  • 倪振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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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合同约定主张权利!

    回复于 2012.05.02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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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意见】 婚姻法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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