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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的职能及特点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3-10-24 36068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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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是指基于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债权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合同债务与物权不同,合同债权是基于当事人双方之间订立有效合同关系而存在。合同债权是相对权,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对于给付标的物或者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并无支配力。更重要的是,合同债权不具有典型的社会公开性,其他人难以知悉。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出体现。

合同债权的职能及特点

更重要的是,合同债权不具有典型的社会公开性,其他人难以知悉。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出体现。

合同债权职能

合同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主要有如下几项权能:

1、请求履行的权利。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请求债务人依据合同的规定交付财产提供劳务等。

2、接受履行的义务。当债务人依据法律或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接

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的利益。债权人利益的满足在与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结果,所以,债权人享受的给付受领权乃是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3、请求保护债权。当债务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请求国家机关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权利并非诉权而是债权的一项权能,常称为债权所具有的请求力。

4、处分权能。即债权人处分债权的权利。如债权转让债务免除、债务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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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特点

合同债权是请求权

合同关系是具有特定性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在债务人给付之前,不能直接支配给付客体,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更不许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达

到自己的目的。就此看来,合同债权为请求权。但合同债权与请求权并非同一概念,因为从请求权方面看,除合同债权的请求权以外,尚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侵权赔偿损失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格权的请求权等;从合同债权本身观察,除请求权以外,尚有选择、处分、解除等权能。

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

权利的基本思想在于将某种利益在法律上归属于某人,合同债权的本质内容,就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将该给付归属于债权人。

合同债权是相对权

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合同债权人仅得向合同债务人请求给付,无权向一般不特定人请求给付。但相对性原则在现代民法典上已有所突破,如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合同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为给付;租赁权已物权化,具有绝对性;期房债权因登记备案而有绝对效力等。

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合同债权具有相对性,没有排他性,因此对同一客体可成立多个合同债权,并且不论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在债务人财产被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执行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依债务人的总财产数额,在数个债权人之间按各个债权数额的比例分配。但租赁权因其物权化而有优先性,期房债权因其登记备案而具有优先性。

其他: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所谓请求力,是指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得向法院诉请履行的效力。所谓执行力,是指债权人依其给付之诉取得确定判决后,得请求法院对债务人为强制执行的效力。所谓依法自力实现,是指在合同债权受到侵害或妨碍,情事急迫而又不能及时请示国家机关予以救济的情况下,债权人自行救助,拘束债务人,扣押其财产的效力。所谓处分权能,是指抵消、免除、债权让与和设定债权质权等决定债权命运的效力。所谓保持力,是指在债务人自动或受法律的强制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得保有该给付的效力。

具备上述效力的债权为完全债权,最利于债权的实现,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不过,在有的情况下,债权会欠缺某项效力,例如,债权因罹于诉讼时效而使其请求力减损;某画家不履行其为乙画像的义务时很难被强制执行;某公司被宣告破产时无处分破产财产之权。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叫做不完全债权。法律对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例如,不安抗辩权制度用于保护未届清偿期的合同债权,而不得适用于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不法侵害条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条件的债权,被课以信赖利益的赔偿损失,但不履行已罹诉讼时效的债务时却不产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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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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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特邀律师:
王涛律师 四川成都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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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对物业服务费支付的详细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民法典》对物业服务费支付的详细规定 问题解析及解答:关于物业费缴纳方面的一些问题如下:首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业主要及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支付义务,即向物业服务商缴清应尽款项。 在物业服务商已按期或合理范围内提供了相应服务后,若业主以不接纳或无需相关物业服务等理由来逃避责任,这是不可取的,也必将面临相应法律诉求。 针对业主违反合同约定超过时限未支付物业费的情况,物业服务商有权提出适当要求,催促业主尽快清偿债务,并给予合理期限。 如在此时限期满之后,业主仍然没有支付,则物业服务商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纷争。 当然,物业服务商不能强制断电、停水等行为,以这种方法强制物业费的收取同样是不合法的; 其次,作为小区业主,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以及小区管理公约,所作所为需衡量资源节约与生态环保的必要性。 当物业服务商或其他管理者选用警政机构依法行使紧急处置权,以及实施其他必要管理措施时,我们也应当主动配合,共同维护小区和谐稳定; 再者,对于随意抛洒垃圾、排放污染物、产生噪音等危害公共利益或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诸如违规饲养宠物、违章搭建、侵占公共空间等,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管理公约,请求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清除障碍,解除安全隐患,恢复原貌,以及补偿已有损失。 综上所述,所有问题的法律遵循都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 其中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人为业主提供楼层及其附属设备、环境卫生以及相关活动秩序的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则需按时支付相应物业费的合同关系的定义,深刻诠释了物业服务合同的运作模式。 至于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内容通常包括服务类型、服务品质、收费标准和收缴方法、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分配、服务期限及处理方式等诸多条款。 物业服务方铅字公布的对业主有益的服务承诺,也被视为是物业服务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以白纸黑字的形式呈现,正是这样的详细解读,才能帮助每一位小区居民更好地理解法律,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反倾销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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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倾销协议包括哪些内容?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许多商家以低于正常的价格出口到国外,排挤国外商品。 近几年来,中国商品物美价廉,经常出口到国外,屡被视为倾销。 这引起了在国外做生意的人的注意。 外国企业起诉中国企业所依据的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反倾销协议主要由三个部分、18个条款和2个附件组成。 第一部分包括原则、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国内产业的定义、发起和随后进行调查、证据、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追溯效力,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及复审、公告和裁定的说明、司法审查、代表第三成员的反倾销行动、发展中国家成员,共15条,是该协议的实质性条款。 第二部分包括反倾销措施委员会、谈判和争端解决。 第三部分是最终条款。

被误导欺诈签订了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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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误导欺诈签订了购房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通常情况下,如果能够有证据确定是被欺骗而签订的购房合同的话,那么这个时候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的。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期限是多少,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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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时间为30日,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效力待定行为是否有效,决定本人是否予以追认,如果不给本人的追认权予以一定期限的约束,就可能发生本人无限期拖延追认,影响尽快确定无代理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使相对人长期处于不稳定的法律关系之中和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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