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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逾期不还款能否就已经典当的抵押物直接受偿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4 26184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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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你好,请问欠款人逾期不还款,能否就已经典当的抵押物直接受偿?

毕节律师解答:

华律网

[案情]

1997年2月25日,段某因购买汽车向郭某为借款31000元,之后双方签订了借款抵押协议,规定借款月息5分,在9月25日将本息全部还清,以段某位于海河路10号的3间平房作为抵押物。借款期满后,郭某为要求段某偿还借款,如不偿还借款,将行使抵押,扭。段某答应立即筹款,过几天就会偿还。10月5日,段某未征得郭某为的同意,将位于海河路10号的3间平房以30000元的价格典当给永-风典当拍卖商行。郭某为得知后,经与段某交涉木朱,连起诉芏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段某和永-风典当拍卖行之间的房屋典当行为无效,将此房屋判归郭某为所有。

[争鸣]

原告郭某为提出,段某和郭某为的借款抵押合同有效。双方在借款抵押协议中约定的是房产价值的全额抵押,没有在该房产上只设定部分价值抵押,故根据该借款抵押法律关系,借款人于借款期满不能偿还借款的,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受偿,即取得抵押物,从而消灭债权。在段某迟迟不归还欠款的情况下,应当直接将房屋判给郭某为。

被告段某提出,尽管段某和郭某为的借款抵押合同有效,但是不应当直接将房屋判给郭某为,而是应当变卖该房屋,由郭某为从变卖价款中受偿。

[法官点评]

担保法》第46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抵押权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就为债务人应偿付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在本案中,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段某所欠的借款及利息、变卖抵押的房产的费用。抵押当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除应约定抵押担保的价值外,还可以约定抵押物的抵押价值。但是,抵押价值与抵押担保的范围是不同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就是债权人得优先受偿的范围,抵押物的抵押价值是指抵押物可以担保的价值范围。在本案中,如双方当事人约定以房屋抵押,抵押担保的范围为31∞o元主债权,则郭某为只能从抵押房屋的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31000元,至于利息债权则不在优先受偿的范围内。若当事人约定抵押房屋的抵押价值为30000元,则是指该房屋于抵押布权实现时可以变卖30000元,因此也就可以担保30000兀的债权能优先受偿。抵押物的价值仅仅是抵押当事人双方于设定抵押权时对抵押物价值的一种估计,当抵押权真正实现时,抵押物变卖的价值既可能与合同中趣—/定的抵押物的价值相同,也可能高于或低于约定的抵押价值。但无论抵押物十抵押权实现时其变卖的价值是多少,抵押权人只能于实际变卖的价款内优先受偿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数额。

抵押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可以约定以抵押物的部分价值抵押,也可以约定以抵押物的全部价值抵押。在本案中,如果段某和郭某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的房屋的价值为35000元,抵押价值为30000元,则可说双方是约定以抵押的房产部分价值抵押。但这种约定并不是约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仍为31000元主债权及利息。也就是说,当抵押权实现时,郭某为仍得就该房屋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1000元主债权及利息,而不能仅优先受偿30000元。

抵押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未约定抵押价值的,是指抵押人以抵押物的全部价值设定抵押权。在此情况下,抵押权人于抵押权实现时得就抵押物的全部价值优先受偿,但这不表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取得抵押物,从而消灭债权。对于抵押成立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否由抵押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这涉及抵押物的实现方式。就本案来说,郭某为应当从房屋变卖的折价中优先受偿来实「熙现其债权,但是抵押房屋所折价格高于31000元主债权及利息时,郭某为应当将高出的部分返还给段某,抵押房屋所折价格低于31000元主债权及利段某还应当向郭某为偿还不足的部分。以房屋折价的方式实现抵押权,虽然由郭某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不是以房屋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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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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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25分钟前回复:

关于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法律分析 当事人在仓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 1、保管人有收取仓储费的权利,其义务是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对仓储物进行验收和妥善保管的义务; 2、存货人的权利是要求保管人代为妥善保管和到期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其义务是按约定支付仓储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法律顾问律师26分钟前回复:

关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双方签订的合同,一般都是有法律效力的,除非双方签订的是无效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此之外,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是无权代理,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因此,经过双方签字认可的合同,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属于无效的合同,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不成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27分钟前回复:

关于合同不成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合同不成立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44条当中的规定也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属于有效的,这也就意味着合同的订立的主体如果是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话,也是属于一种构成了一个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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