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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的注意事项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2 26808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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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预防自己离世后儿女们产生纠纷,多数老人开始选择做一份遗嘱公证,提前安排好自己的财产。那么,遗嘱公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遗嘱公证的注意事项

1、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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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要求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同时,法律强调的是立遗嘱时当事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在立遗嘱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该遗嘱仍然有效;相反,如果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之后恢复行为能力,所立遗嘱亦无效。

3、遗嘱的内容应该合法

《遗嘱公证细则》第17条第4项规定,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公证处才能出具公证书,可见,我国司法机关确立了审查遗嘱内容的要求,也就是说公证人员在办理遗嘱公证的时候,不仅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形式符合要求,还要审查遗嘱内容是否合法,财产是否确为其所有。

4、遗嘱的形式应该合法

《遗嘱公证细则》第18条规定,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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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
[2]《遗嘱公证细则》第三条
[3]《遗嘱公证细则》第六条
[4]《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七条
[5]《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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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险标志不贴可以吗?

法律顾问律师21分钟前回复:

关于强制险标志不贴可以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如果有电子保单,就不需要贴交强险标志了。 主要看当地有没实行电子保单的政策,如果实行了该政策的就可以不贴,但是还没有实行的地区就必须要贴。 否则交警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直到车主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 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 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如何申办监护?

法律顾问律师23分钟前回复:

关于如何申办监护?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监护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享有监护权的事实或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监护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 有些情况下,特别是在涉外交往中,监护人为履行监护职责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监护权,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监护公证。 监护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监护协议公证也可由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 当事人应当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申请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件; (2)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3)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 (4)其他材料。 如监护协议,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等。 监护协议不得含有强制未成年人接受宗教训练等有碍被监护人成长的内容,对不符合我国宪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监护协议,公证处不能给予公证。

怎样做治安处罚笔录,怎么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31分钟前回复:

关于怎样做治安处罚笔录,怎么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 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 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第一百四十三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第一百四十四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 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温馨提示】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或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请点击咨询按钮,可以根据你的大概情况为匹配到最合适的本地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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