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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政富受审当庭翻供的法律解读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9 24553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9*****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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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重庆不雅视频的主角今日开庭受审时当庭翻供称与赵红霞是"恋爱关系",两人在"耍朋友",因赵想结婚,只是找肖烨帮其"摆平"赵。雷称其"之前向纪委交待的材料没有真实性",不过检方随即举证对其予以驳斥。雷政富气色和精神不错,检方举证或发言时,多望天花板。上午的庭审中雷政富两次深度后靠椅背如坐大班椅,均被法警提醒并纠正。

那么法院对于当庭翻供的案件一般是如何处理的呢?下面是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的采访记录,让我们听听他的意见。

问:法庭上经常出现被告人翻供的事情吗?

华律网

答:在法庭上,对证据的调查首先是从讯问被告人开始的。但是讯问时常常会发生被告人翻供的情况。

在这种时候,公诉人肯定不会同意,因为翻供意味着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一个重要证据有问题。于是,公

诉人往往立刻宣读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某一次交代,抛出这个材料的目的,是想证明被告人的翻供是是

一种不老实的表现。但是被告人又往往反击说:我当时那么说是被逼、打、骗出来的。甚至有的被告人

还说,你们压根没有把我的口供给我看,我根本不知道你们怎么写的。

问:法官一般会这样处理?

答:碰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有的法官采取了一种很幼稚的办法,就把当时进行审讯的侦查人员叫到法

庭上与被告人对质。这是不解决问题的,因为一方说打了,另一方说没有打,法官信谁呢?话说回来,

就算是侦查人员搞了刑讯逼供,在法庭上他也不会承认。而被告人也不是个个都是被冤枉的,也有相当

一部分人是抱着一种侥幸心理在抵赖。

问:那有别的好办法吗?

答:因此我就设想:如果被告人当庭翻供的话,控方应该证明侦查阶段的取供活动是依法行使的。这样

控方就会想一个办法,找一个与各方都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来证明当时的状况。

这样,就有两种办法可以考虑;一种是找见证人,公诉人如果要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作为证据之

一,必须要有见证人的签字,否则口供笔录就无效。见证人如果认为侦查人员的行为不合法,可以拒绝签字;另一种就是借助于科技手段,如录音、录像等。这两种手段无论是采取哪一种,或者是同时采取,都能够起到这样的积极作用:第一,能够促使侦查人员依法取证。因为如果他的非法取证就会被别人所证实,他就会暴露于社会,这个证据也就无效了;第二可以促使被告人放弃侥幸心理,不会轻易在法庭上翻供。此外,这还是一种增加侦查活动透明度的好办法。

问:这能有效地防止刑讯逼供吗?

答:不仅仅是防止刑讯逼供,还能够防止威胁、欺骗、引诱等其他非法收集口供的手段。也就是说,通

过对言词证据收集的公开化来减少和防止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

问:由谁来充当见证人最恰当呢?

答:律师。因为律师懂法,审讯比实物证据的提取要复杂得多,侦查人员的审讯是否合法,只有拥有法

律知识的人才能够判断。另外,这样还能使“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这个法律规定能

够在最有意义的角度被充分利用。

问:怎样才能保证见证人的话是真实的呢?

答:见证人制度也不是毫无规则的。这个规则就是:第一见证人必须公正,第二要保证他不受干扰,第

三如果见证人违背法律规定也要受到惩罚,而且这个处罚要加大。这就必然要建立起见证人必须遵守的

法律规定。而且,如果说一个见证人不合适的话,我们也可以要两个见证人。

问:见证人制度在世界各国是否有先例?

答:太普遍了。在很多国家,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之一,就是当见证人。甚至是有过之无不及,比如允

许被告人先见了自己的律师之后再接受审讯。审讯的时候也有律师在场,犯罪嫌疑人回答问题前可以先

跟自己的律师商量,律师给了他建议之后,他再决定是否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

我国其实也是有见证人制度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在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的时候,

法律要求要有见证人在场。而我的设想,其实是把见证人制度扩大到了法庭证据的调查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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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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