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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4-11 23419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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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法释[2009]11号,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华律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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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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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顾问律师10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无房地产证的房屋交易,宜先了解其合同是否必然失效问题。 不动产产权证书乃是表明房屋所有权的重要凭证,若暂无此证书则意味着暂时无法对该房屋所有物权进行切实保护,然而,这并不影响他们与买方间所签署的房屋销售合同的法律地位与有效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种情况下,买方虽然暂未取得房屋的物权,但他们仍然有权按照这份合同来行使权利。 事实上,部分房屋买卖合同也可能会明确规定只有当卖方成功获得产权证或具备转让条件后,合同方能正式生效。 这类合同实际上是附条件合同,若是卖方未能获得产权证,那么该份合同将未能正式生效;而非无效。 只要条件成熟,一旦卖方如愿获取了产权证,那么该份合同便可正式生效。 请参照以下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以及第一百四十三条之相关。

购买二手房产所涉及的手续流程

法律顾问律师22分钟前回复:

关于购买二手房产所涉及的手续流程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购买二手房产所涉及的手续流程 关于二手房屋交易所需办理的各项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首先,作为买方,您应当对待售房屋的权益状况进行深入了解及核实,随后便可依据实际情况与卖方商定并签署二手房屋买卖协议; 其次,对于需通过贷款购买的房屋,您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按揭手续;倘若您的购置方式为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相结合的形式,那么您需要同时向公积金管理机构以及银行提出申请,而这可能会消耗较多的时间,是二手房交易的流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紧接着,在完成上述步骤后,请将签订完毕的买卖协议提交至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产权交易中心办公窗口,领取对应的受理凭证;依照受理凭证,前往农业税务中心缴纳税费,并获取契税完税证明;最后,凭借完税契据,前往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证书,之后再前往下一站即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 若您选择全额支付购房款项,则可以跳过第二步,但整体而言,以上手续可能需要一到两个月才能顺利完成。 在此,我们郑重提示以上便是二手房过户手续的详细指南,希望能为广大读者提供实质性的参考与帮助,感谢各位的阅读!引用条款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权利人的登记效力问题: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及消灭,只有经过合法登记,才具有效力;反之,未经登记就不能产生效力,除非其他法律法规另行作出特别规定。 此外有关不动产地役权关系也有相关的法律条款予以明确——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第二百零九条亦有所涉及。

民法典中抵押房产怎么解决

法律顾问律师22分钟前回复:

关于民法典中抵押房产怎么解决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所以债务人抵押了不动产的,如果债务人逾期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处理不动产。 如果债务人按约定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可以注销不动产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法院关于房产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流程

法律顾问律师23分钟前回复:

关于法院关于房产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流程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法院关于房产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流程 在处理这起『房产合同纠纷』时,需要 首先由相关方采取主动措施,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 原因在于,这类事件属于典型的民事纷争范畴,对于民事纠纷来说,除非受到投诉或者被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不会主动介入干涉其中。 当原告提出诉讼后,法院将进行严格的立案审查程序,无论法院是否接受原告的主张,都应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当事人发送通知。

购买期房是否一定要签认购书,法律有哪些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25分钟前回复: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购房者在签订正式预售(销售)合同前,必须签订认购书。 认购书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它毕竟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约定,一旦签订,便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签订人就要为其负责,受其约束。 如果认购书对房号、面积、价格、双方权利义务都作了明确的约定,那么可以认为,认购书就是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不过是把认购书约定的内容具体化; 如果认购书未明确主要条款,则认购书不具备买卖合同的性质,可以看做是双方的意向书,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购买期房是否一定要签认购书,法律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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