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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承担过错责任不要求必须构成医疗事故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8 23925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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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有时会有这样一种情况:患者因医院过错受到损伤,但又不属于医疗事故,那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吗?下面的案例能够帮我们解答疑惑。

医院承担过错责任不要求必须构成医疗事故

近年来,医患纠纷案件逐年上升,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笔者认为,当发生医患纠纷时,应客观地分析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虽然不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只要其对造成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仍然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一般侵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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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医疗事故概念与民法上医疗过错概念并不等同,前者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承担法定责任的前提,后者则从民法侵权理论中的过错原则引申而来;从逻辑层次上看,前者内涵远小于后者,因此构成医疗事故的,必然存在医疗过错,而构成医疗过错,则不必然构成医疗事故。尽管《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仅仅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则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法院对医院非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也判以赔偿,有利于充分保护患者的权益,更符合法律原则性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该案也警示我们:医务人员应认真诊治,不但要杜绝医疗事故,还要避免医疗过错,当然,病人也更应积极配合医院的治疗,严格遵守医生嘱咐,避免不必要的伤痛和纠纷。

案例:家庭琐事惹争吵,农妇气急服农药

2004年3月11日晨,江苏沭阳县某村农妇汤某一大早就因琐事与家人发生争吵,争吵过后,汤某心中觉得郁愤难安,就把自个儿关在房里生闷气,整个上午,汤某闷在房里,不吃也不喝。趁家人不注意,汤某从房里出来,在家中寻到一瓶氧化乐果农药,拿进房里。

当日中午,汤某丈夫仲某回家后,推开汤某房间,发现妻子汤某昏倒在床边,身旁放着氧化乐果农药,惊慌之余,他赶紧将汤某送往镇医院抢救。汤某病情被初步诊断为有机磷农药中毒。镇医院立即给予洗胃、解毒、补液等对症治疗。由于病情相对稳定,下午6时,汤某被转入县医院进一步治疗。3月13日中午,汤某病情恶化,还不断呕血,因抢救无效死亡。

妻子死亡原因成谜,丈夫四处查证

汤某之死,给家人造成了深深的悲痛,正值壮年的丈夫再也听不到爱妻的笑声了,两个未成年的儿女永远失去了母亲的爱抚。仲某寻思:妻子汤某被送入镇医院经初步治疗后,神志清醒,病情恢复明显较好。为什么转入县医院后,身体状况却突然恶化,终至不治身亡?

仲某怀疑县、镇医院在治疗上是否存在疏忽,妻子的死是否出于报纸上常说起的医疗事故呢?为了求证自己的猜测,他跑到**书店,翻阅了大量的医学书籍,将汤某的病历、住院记录以及用药清单细细参详、比对,又请教了好几家医院的医生及医学院的大学生,有医生向仲某指出,给服农药的患者洗胃后,按医学常规应保留胃管;也有医学院的学生认为可能存在洗胃用的芒硝使用严重超量。

治疗是否得当,诉至法院明晰

多方咨询后,仲某认为:镇医院和县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均有过错,其妻汤某死亡的真正原因应该是医疗事故!在多次与镇医院及县医院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仲某将上述两家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的40%共计4.6952万元。

对此,被告镇医院认为,汤某系在县医院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与镇医院无关。而被告县医院认为,县医院的医疗行为正规、积极、及时,不属于医疗事故。汤某之死系因自服农药中毒致呼吸循环衰竭所致,与县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关,不同意赔偿。

该案是否是医疗事故呢?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虽然镇医院在为患者洗胃后,存在未保留胃管的缺陷;县医院在治疗抢救过程中,存在病情观察不仔细、检测生化指标不完善的缺陷,但患者死亡系重度氧化乐果中毒所致,与镇医院和县医院医疗行为中的缺陷无因果关系,因此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虽不存在医疗事故,但一审法院还是认为,二被告在医疗过程中均存在医疗缺陷,特别是被告县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观察不仔细的缺陷,二被告所存在的医疗缺陷,客观上造成对汤某抢救治疗的障碍与不及时,与汤某的中毒死亡有一定的关联性,故二被告虽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但应承担医疗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鉴于汤某主要是重度中毒死亡,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负次要赔偿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原告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1.702万元,由被告镇医院赔偿10%,即1.1702万元;被告县医院赔偿20%,即2.3404万元。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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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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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医疗纠纷处理所需办理的手续及提交的相关材料 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置流程研究当入住于某医院的患者及家属对于接受的医疗服务质量感到不甚满意或存在疑虑时,他们有权向该科室内的主任领导汇报; 若对科室内主任领导的解释与答解仍然无法满足自身需求,则可向医院内部设立的相关管理部分进行投诉; 倘若对医院管理部门就此事件出具的答复意见仍旧心存疑虑,那么他们便可选择申请医疗鉴定或者径直向相应的司法法庭提出上诉请求。 针对医疗纠纷诉诸于法院所需的基本文件依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的第二十二条,具体包括:起诉书,个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病史记录等翔实资料作为证物。 法律依循的指导性文段,《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中清晰标注,该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专业医护人士在医疗工作过程中,由于违背了相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行为准则,而导致的在诊疗环节中因失误而造成的患者人身伤害的事件。 为完成户口变更,您需要准备诸如户口簿、身份证之类的必要文件。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有公民要从农村迁移至城市生活,他们必须持有由城市劳动部门颁发的录用证书、来自学校的录取通知,或者经过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允许证明等,这是合法迁移的前提条件。 根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中明确指出,公民如需将户籍迁离原户籍所在地,应在迁离前自行或托付户主在迁离之前前往当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手续,领取迁移证件并销毁原户籍信息。 当公民需要从农村迁移至城市时,必须凭有效的城市劳动部门录用证明、学校入学通知书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许迁移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交上述文件以履行法定手续。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难题,为此,我们更应该积极学习和了解有关法律的基础知识,这样才能在面对困境时更加自信且从容地运用好法律来化解各种矛盾。 值得注意的是,本文所呈现的法律知识仅作参考之用,如有其他疑问,请及时点击下方的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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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级别设定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级别设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第一级医疗事故鉴定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医疗纠纷的地点如果是一个市辖区的,那么就是在该区的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地点是不设区的市,或者县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当就是当地的市、县的卫生局的医学会。 由于是分级鉴定的,鉴定后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分别是XX市XX区医疗事故鉴定书,或者是XX市、XX县医疗事故鉴定书! 2、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如果,对初次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往往都在鉴定文书的最后一页,规定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 这就是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与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相同,鉴定机构往往设定在各地省会、直辖市卫生局、或者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被告为:XX省(自治区)医疗事故鉴定书。 3、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 在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中,还规定了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这也就是我国的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了!不过,与前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不同,有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案件。 符合重大、复杂、疑难的标准并不容易,因此,各地的案件,如果想做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把鉴定的精力放在市县、省级两级医疗事故鉴定上。

在医美纠纷事件中,一般的解决途径是怎样的?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在医美纠纷事件中,一般的解决途径是怎样的 您或许可以考虑以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 当然,如果您认为这样无法满足需求,我们也尊重您的权益,您有权随时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书,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之一; 此外,您还需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在整个过程中,我们将全力确保您的利益得到公平、公正、及时的保障。 最后,请您关注法院的审判程序及结果通知,以便您能够全面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

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如何办

法律顾问律师2小时前回复:

关于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如何办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对方拒做亲子鉴定的处理方式:若其拒绝做鉴定,又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判决拒绝亲子鉴定方承担败诉责任,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一、非婚子女身份如何认定,非婚儿女还有户口吗 一、父母在社会上公开承认。 二、父母就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去公证处做公证证明。 三、户籍登记,这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去派出所上户口。 在户籍册中载明其生身父母。 四、有直接证据证明其生父或生母是谁。 当生父或生母拒绝承认亲子关系时,可以通过亲子鉴定的方法确认其生父母。 二、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安事由的,可以中止履行: 三、怎么申请离婚证鉴定亲子关系 离婚诉讼中可通过如下程序申请进行亲子鉴定:先由申请人提供需要进行鉴定的相关证据,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然后,法院确认有必要进行鉴定的,应当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不得强制,但可以做出支持申请人主张的决定。

医疗事故赔偿参照的因素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2小时前回复:

关于医疗事故赔偿参照的因素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无论是哪一项赔偿,在考虑以上列举的2个因素的同时,还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赔偿计算的参照系,即确定了患者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机构的责任之后,应该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来计算赔偿额。 涉及3个参照系,即: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不同的赔偿项目,在计算时应参照不同的参照系。 具体分述如下: 1.误工费、陪护费的计算,以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参照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2.伤残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以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为参照系。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3.被扶(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以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参照系。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而这3项指标,均必须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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