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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可由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这说明人民法院既可判决共同债务由一方单独承担,也可判决由一方承担,另一方负连带责任。对于债权人同意债务由其中一方承担的,毫无疑问,法院应确认或判决该债务由债权人同意的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对于债权人不同意共同债务由任何一方单独承担,要求夫妻共同偿还的,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视情况判决由一方承担,另一方负连带责任。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维持家庭,特别是那些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家庭,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对他们为满足家庭的生活需要或因从事经营活动而负的共同债务,其性质与个人合伙的合伙债务相同。《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也可以比照合伙债务进行处理,在离婚时,由另一方负连带清偿责任。
另外,法院这样判决,也是为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家庭越来越多,其经营额也越来越大,因经营不善,所负债务的数额也随着增大。离婚时,其债务由任何一方单独承担都难以偿还,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判决由另一方负连带清偿责任,是完全必要的。
【案例】
【案情介绍】
2004年9月16日,被告王某的丈夫楚某带领建筑队为他人建房时,建筑队工人黄某不慎触电身亡。黄某的妻子和父母、子女等5人将楚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3日判令楚某赔偿给5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2004年8月2日被告王某与楚某协议离婚并于9月30日办理了离婚手续。5原告以逃避债务假离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王某对其前夫楚某应赔偿给原告的款项3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8月22日,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王某对其前夫楚某应赔偿给原告陶某等5人的款项3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关系中,夫妻作为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清偿责任。而债务人内部责任的分担不能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为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所负债务。而夫妻之间的债务属于连带债务,根据《民法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的,须得债权人同意,否则该转让行为对债权人无效。所以,夫妻之间对共同债务的约定,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只能约束夫妻二人,不能因为约定的份额对抗债权人。同理,离婚时夫妻有共同债务的,在双方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的份额,但是这种判决只是对夫妻共同债务内部承担份额的确定,并不是对债权人的请求债务的分配。债权人可以不按照人民法院对夫妻承担共同债务份额的判决,直接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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