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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载客不开计价器 发生事故公司仍需赔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9 25164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9*****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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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先生与赵先生等人均是出租车司机,几人商定轮流乘坐其中一人的出租车上班,乘坐人每天支付司机10元钱。2012年7月的一天,李先生为司机,其车上搭乘赵先生等4人,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4人受伤。后赵先生将李先生所属出租公司起诉至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出租公司以李先生未开计价器,其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该院经审理后认定出租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赵先生诉称,2012年7月4日,在北京市顺义区右堤路,李先生驾驶出租车载乘赵先生等4人由北向南行驶,后与刘先生所驾车辆相撞,造成原告等人受伤,两车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适用简易程序认定,被告刘先生负主要责任,被告李先生负次要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刘先生、李先生及李先生所在出租公司赔偿损失共计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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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出租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李先生所驾事故车辆计价器处于关闭状态,故李先生载乘赵先生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出租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先生及车辆上其他4人均为不同出租公司的出租车司机,此5人均居住于平谷区,因每日均需到市区进行营运,故5人约定长期搭伙拼车,每日轮流使用各人的出租车,当日的乘车人每人给付司机10元,不使用计价器计费。事故发生于5人为了进入北京市区进行出租车运营的过程中。赵先生及李先生均在庭审中均认可事故当日李先生没有打开计价器,车上4乘客每人支付李先生1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通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认定适当,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刘先生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李先生作为被告出租车公司工作人员,在有偿驾车载乘他人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原告损害,故出租车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由此,法院判决出租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使用计价器是否是判断出租车处于运营状态的要件之一。根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北京市出租汽车计价器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出租车经营者必须执行经行业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严格使用计价器,按实际行驶里程计价收费。使用计价器,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督促司机遵守行业道德准则,并便于出租公司的管理,避免出租车司机无故绕道增加行驶里程收车费或者随意浮动票价,故使用计价器更多是为了保护乘客的利益。本案中,出租公司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要看李先生载乘原告的行为能否构成职务行为。出租公司对于李先生的工作内容指示是通过载客赚取利益。李先生载乘原告,并收取了相应的报酬,符合出租公司对其工作内容方的基本要求。虽然报酬的数额是李先生与原告自行商定,没有根据公司规定的方式计算(即使用计价器),但这一违规行为对于职务行为的认定并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故李先生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出租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目前,实践中存在部分司机在运营时间内载乘亲友办理私事时发生事故的情况,如果不以计价器的使用作为判断标准,将很难通过其他证据来确认事实,出现出租公司在此情况下亦要承担责任的不合理状态。通过出租公司对违规司机追偿权的设定和行使,通常可以弥补这一漏洞。(来源: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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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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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合同应该怎么样处理

法律顾问律师6分钟前回复:

关于违法合同应该怎么样处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处理违法合同的方法是: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仍然有效,应当认可之前的履行,对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或作折价补偿,同时应酌情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2、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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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退的是定金还是订金

法律顾问律师7分钟前回复:

关于不能退的是定金还是订金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般不能退的是定金,但是这并非绝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定金也是可以退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和订金中,订金可以退,定金不能退,订金是一方当事人的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而定金是一种担保,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给付定金给另一方作为债权的担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无效合同存在违约金吗

法律顾问律师21分钟前回复:

关于无效合同存在违约金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不用支付违约金。 因为违约的前提是合同有效,违约指的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后果,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才能够存在违约。 如果合同是无效的话,这个合同根本就不存在了,也就谈不上违约。

飞机延误多长时间赔偿

法律顾问律师30分钟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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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方式及流程

法律顾问律师39分钟前回复:

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方式及流程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方式及流程 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方法及法律依据,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此类合同在经过法定代理人的书面授权或认可之后会自动生效; 其次,当合同处于待定状态时,合同的相对方当事人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敦促法定代理人在接收到合同通知后的三十天内给予是否认可的答复; 最后,若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能做出回应,则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除上述内容外,此处还涉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以供参考。 具体如下:根据《民法典》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纯获益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他们的年龄、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宜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合法有效性; 但对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除非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具有执行力。 在此情况下,相对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敦促法定代理人在接收到合同通知后的三十天内给予是否认可的答复,如果法定代理人在期限内未能给出任何回复,则视为其明确表示拒绝追认。 同时,根据该法典中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具体规定,当行为人无代理权、越权代理或者代理权已然终止但仍继续进行影响他人权益的代理活动时,如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该等行为对于被代理人而言不具备法律效应。 综上所述,以上内容都是关于效力待定合同及其处理方法的详细讲解和法律依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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