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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狗伤人 主人该当何责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21 25598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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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0月的一天,钱-蓓像往常一样,带着自己一岁的儿子到楼下花园散步。这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了他们的身边,正当钱-蓓打算抱着孩子绕道走的时候,汽车后备箱里冲下来一只大狗,冲着钱-蓓的小腿一口咬下去后便对着孩子的脸一顿乱咬。

周围的居民立马上前将恶犬赶走,但为时已晚,孩子早已面目全非。脸上伤口多达100多条,最严重的伤口在额头上,竟然已经清晰地见到白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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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蓓立马将孩子送到医院,但由于伤口太深,有的地方肉都没有了,医生不得已在宝宝脸上缝了上百针。并且据医生所说,孩子面部很有可能留下永久的畸形。

经过警方调查,这条咬人的大狗是烈性犬。而狗的主人是一名叫李-涛的男青年。李-涛今年23岁,是一个地道的“啃老族”,中专毕业后一直游荡在社会上,没有任何经济收入。而李-涛的父母在事发后曾到医院看望孩子,但对于赔偿却只字不提,此后便没有再出现。那么恶犬伤人,狗主人该当何责?李-涛没有经济收入,其父母又怠于赔偿,钱-蓓该怎么办?

律师点评:

现实生活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事件不乏其例。对于恶犬咬伤他人致人重伤,狗的主人该当何责,我国法律已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十章专门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了规定。该法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法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侵权人不能证明被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中,咬伤他人的是一只烈性犬,属于法律规定禁止饲养的动物。由于未经养犬登记,从表面上看,李-涛是狗的主人,但因李-涛没有工作,没有任何经济收入,与父母一起共同生活,这只烈性犬实际上是属于家庭财产,其父母也应该被理解为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李-涛没有经济收入,其父母又怠于赔偿的情况下,钱-蓓可以将李-涛及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照上述法律规定,钱-蓓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将李-涛作为直接责任人,要求追究其过失致人重伤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可以取得受害人谅解,对于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一般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相关法律知识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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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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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合同应该怎么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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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合同应该怎么样处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处理违法合同的方法是: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仍然有效,应当认可之前的履行,对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或作折价补偿,同时应酌情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2、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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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退的是定金还是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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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能退的是定金还是订金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般不能退的是定金,但是这并非绝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定金也是可以退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和订金中,订金可以退,定金不能退,订金是一方当事人的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而定金是一种担保,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给付定金给另一方作为债权的担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无效合同存在违约金吗

法律顾问律师32分钟前回复:

关于无效合同存在违约金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不用支付违约金。 因为违约的前提是合同有效,违约指的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后果,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才能够存在违约。 如果合同是无效的话,这个合同根本就不存在了,也就谈不上违约。

飞机延误多长时间赔偿

法律顾问律师41分钟前回复:

关于飞机延误多长时间赔偿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飞机延误一般情况下4小时以上的,航空公司就应该对乘客进行补偿,而不是赔偿。 航空公司根据航班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延误8小时(含)以上不同延误时间的实际情况,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这是很正常的现象。 办理案件尽量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方式及流程

法律顾问律师50分钟前回复:

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方式及流程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方式及流程 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方法及法律依据,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此类合同在经过法定代理人的书面授权或认可之后会自动生效; 其次,当合同处于待定状态时,合同的相对方当事人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敦促法定代理人在接收到合同通知后的三十天内给予是否认可的答复; 最后,若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能做出回应,则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除上述内容外,此处还涉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以供参考。 具体如下:根据《民法典》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纯获益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他们的年龄、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宜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合法有效性; 但对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除非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具有执行力。 在此情况下,相对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敦促法定代理人在接收到合同通知后的三十天内给予是否认可的答复,如果法定代理人在期限内未能给出任何回复,则视为其明确表示拒绝追认。 同时,根据该法典中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具体规定,当行为人无代理权、越权代理或者代理权已然终止但仍继续进行影响他人权益的代理活动时,如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该等行为对于被代理人而言不具备法律效应。 综上所述,以上内容都是关于效力待定合同及其处理方法的详细讲解和法律依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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