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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9 33252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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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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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

赣法(技)发[1990]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训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为根据,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省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人体损伤程度的分级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由重至轻分为重全伤甲级、重伤乙级;轻伤甲级、

轻伤乙级;轻微伤甲级、轻微伤乙级、轻微伤丙级。

第三条重伤甲级是指损伤当时严重危及生命;或者损伤引起严重威胁生命的并发症;或者经治疗后仍有严重肢体残废容貌毁损,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丧失,致使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损伤。

第四条重伤乙级是指损伤当时伤情严重,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或者经治疗后仍有肢体残废容貌毁损,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丧失,致使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损伤。

第五条轻伤甲级是指损伤当时伤情较重,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较大损害,对人身健康有较大伤害;或者损伤后致使容貌,肢体功能,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受到较大影响,尚未构成重伤的损伤。

第六条轻伤乙级是指损伤当时伤情较轻,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度损害,对人身健康危害较轻;或者损伤持致使容貌,肢体功能,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功能受到轻度影响的损伤。

第七条轻微伤甲级是指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结构、器官的轻微损害或功能受到轻微影响的损伤。

第八条轻微伤乙级是指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结构、器官的损伤较轻微或者功能受到短暂的轻微影响,经治疗在较短时间内可痊愈的损伤。

第九条轻微伤同丙级是指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结构的损伤显著轻微,仅需一般治疗即可痊愈或不需治疗的损伤。

第十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十二条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或作出处理结论前完成。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十三条重伤甲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五十并拌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五十;

(二)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严重的脑受压状和明显体征;

(三)颅底骨折伴有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注】第(三)项“颅底骨折伴有脑脊液漏长期不愈”规定的“长期不愈”,是指脑脊液漏4周以上或并发感染。

(四)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五)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伴有严重的神经系统症状和明显体征,须行开颅手术治疗;

【注】第(五)项规定的“颅脑损伤致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伴有严重的神经系统症状和明显体征,须行开颅手术治疗”,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之一:(1)出现血肿并伴有严重的神经系统症状和明显体征并行开颅手术;(2)血肿量达幕上20毫升以上或幕下10毫升以上并行开颅手术。

(六)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七)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每月两次以上);

【注】删去第(七)项“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每月两次以上)”。

(八)颅脑损伤导致肢体功能丧失或器官功能丧失;

(九)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十)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状,如颈内动脉一海绵窦痿、下丘脑一垂体功能障碍等;

(十一)损伤后,一眼盲,另一眼低视力为2级;

(十二)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两眼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十三)损伤后,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另一眼低视力;

(十四)两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十五)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均在91分贝以上;

(十六)两侧耳廓缺损均达百分之八十或者两侧耳廓损伤致使两侧耳廓均显著变形;

(十七)外鼻大部分缺失;

(十八)两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十九)两侧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十)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兼有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十一)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或者颧骨骨折错位愈合兼有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十二)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良,单块面积大于25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45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1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20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3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注】第(二十二)项规定的“明显条状疤痕”,是指隆起或凹陷,宽度0.2cm以上的疤痕。其它条款中此情况同理。

(二十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五十;

(二十四)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

(二十五)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辞严重呼吸困难,出现胸骨上窝、锁骨上窝、肋间隙在吸气时明显下陷;

(二十六)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椎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痿或者假性动脉瘤;

(二十七)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二十八)胸导管破裂导致乳糜胸,须行剖胸手术治疗;

(二十九)咽、食管损伤引起局脓肿或者败血症。

第十四条重伤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二)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三)开放性颅脑损伤;

(四)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

【注】第(四)项规定的“面、听神经损伤”,是指3个月内不能恢复的面、听神经损伤。

(五)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六)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注】第(六)项“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规定的血肿,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之一:(1)出现血肿并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2)血肿量达幕上20毫升以下或幕下10毫升以上。

(七)外伤怀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八)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九)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注】第(九)项规定的“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其外伤性癫痫诊断一定要有导致癫痫形成的损伤病理基础,及相关检查确诊癫痫。

(十)损伤后,一眼盲;

(十一)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十二)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十三)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十四)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十五)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十六)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十七)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十八)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十九)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二十)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二十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注】第(二十一)项“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达一耳百分之六十”规定的“耳廓缺损面积”,应运用坐标进行测量计算。

(二十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二十三)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二十四)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二十五)颧骨损伤致使张*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十六)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十七)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二十八)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枚以上;

【注】第(二十八)项“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枚以上”规定的“折断”,是指牙齿折断1/2以上。

(二十九)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三十)面部损伤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三十一)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十二)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三十三)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三十四)喉损伤后引起严重嘶哑;

(三十五)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三十六)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

(三十七)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三十八)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三十九)胸导管损伤;

(四十)咽、食管损伤引起纵隔炎;

(四十一)颈部损伤导致导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第十五条轻伤甲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帽状腱膜下血面积达100平方厘米(儿童达50平方厘米);头皮撕脱伤面积达50平方厘米(儿童达25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

(二)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20厘米,儿童达15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0厘米;

(三)颅骨单纯性骨折;

【注】第(三)项规定的“颅骨单纯性骨折”,应以影像学检查为依据。

(四)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未出现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五)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六)眶部单纯性骨折;

(七)泪吕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八)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九)眼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4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2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十)眼损伤致使视野轻度缺损;

(十一)外伤性斜视;

(十二)鼻损伤明显影响外形或者功能的;

(十三)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3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40%;

(十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6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40分贝;

(十五)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十六)牙齿脱落或者折断5枚以上;

(十七)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十八)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度(上下节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十九)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创口长于1厘米;

(二十)面中损伤后留有明显疤痕,单条长4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6厘米;单块面积3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5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50平方厘米;

(二十一)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二十二)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15厘米;

未达到上述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二十三)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十六条轻伤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二)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三)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注】第(三)项“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及第(八)项“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应从严掌握。

(四)眼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

(五)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六)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七)外伤性鼓膜穿孔;

(八)外耳道损伤致外耳狭窄;

(九)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十)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十一)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十二)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十三)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疤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十四)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十五)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七条轻微伤甲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头皮下血肿累计面积达50平方厘米;

(二)头面部、颈项部较重软组织挫伤区六处以上(可与躯干部相加);

(三)头皮撕脱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四)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5平方厘米(儿童达3平方厘米);

(五)头皮创口累计长度达4厘米(儿童达3厘米);

(六)泪器部分损伤轻微影响功能的;

(七)眼球部分结构损伤;

(八)鼻骨线形骨折;

(九)鼻损伤轻微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十)耳廓损伤致轻微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5%,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8%;耳廓单个创口长度达3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5厘米;

(十一)外耳道创;

(十二)涎腺损伤;

(十三)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2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3厘米;

(十四)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疤痕,半单条长1.5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2.5厘米;单块面积1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2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4平方厘米;

(十五)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5厘米。

第十八条轻微伤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头皮下血肿累计面积达10平方厘米;

(二)头面部、颈项部较重软组织挫伤区三处以上(可与躯干部相加);

(三)头皮撕脱僵;

(四)头皮外伤性缺损;

(五)头面部、颈项部软组织创;

(六)眼睑、结膜、泪器损伤(眼睑较轻挫伤除外);

(七)鼻腔损伤;

(八)耳廓创;耳廓缺损;鼓膜损伤;

(九)口腔组织、器官损伤;

(十)面部损伤后遗有细小疤痕和小面积色素沉着;

(十一)牙齿脱落或者折断1枚,或者牙齿三度松动2枚以上;

(十二)颞颌关节脱位,能手法复位的。

第十九条轻微伤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头皮下血肿;

(二)头面部、颈项部软组织挫伤;

(三)表皮剥脱。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重伤甲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两手拇指全失,或者两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兼有其余任何二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兼有其余任何二指挛缩畸形,功能丧失;

(二)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六指缺失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一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兼有其余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两手缺失任何四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两手拇指及其余任何二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或者两手一拇指及其余任何五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七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五)两足各缺失百分之五十,或者两足足跟各缺百分之五十,或者一足缺失百分之五十,另一足足跟缺失百分之五十;

(六)缺失一足百分之八十或者足跟百分之八十;

(七)两足足趾全失;

(八)缺失两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九)两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六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十)两手掌指骨骨折致使两手均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两上肢的前臂骨折或者前臂软骨组织损伤致使两侧的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均严重障碍;

【注】第三章凡提及“严重功能障碍”的项目,是指功能丧失达50%以上。如第二十条第(十一)、(十七)、(十八)项、第二十一条第(十四)、(二十七)项。

(十二)肩、肘、腕、髋、膝、踝关节中任何两个关节丧失功能(肩、肘、腕、髋等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过百分之五十;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注】关节活动丧失度必须进行测量、计算,计算方法以该关节各项活动功能丧失度的和再除以该关节功能项数。如左腕关节损害,其掌屈40度,背伸35度,桡偏10度,尺偏15度;而其健侧(右侧)分别为80度,70度,25度,30度。左腕关节功能丧失度为〔(80-40)/80+(70-35)/70+(25-10)/25+(30-15)/30〕÷4×100%=52.5%。

(十三)四肢的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骨折并发二处以上假关节或畸形愈合(如下肢肢体短缩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前臂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等)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十四)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五)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六)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两个以上关节运动功能致使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均达百分之五十;

(十七)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致使一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或者严重影响两肢的肢体运动功能;

【注】第三章凡提及“严重功能障碍”的项目,是指功能丧失达50%以上。如第二十条第(十一)、(十七)、(十八)项、第二十一条第(十四)、(二十七)项。

(十八)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两肢的肢体功能。

【注】第三章凡提及“严重功能障碍”的项目,是指功能丧失达50%以上。如第二十条第(十一)、(十七)、(十八)项、第二十一条第(十四)、(二十七)项。

第二十一条重伤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九)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十一)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十二)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十三)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注】第三章凡提及“严重功能障碍”的项目,是指功能丧失达50%以上。如第二十条第(十一)、(十七)、(十八)项、第二十一条第(十四)、(二十七)项。

(十五)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六)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七)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八)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九)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一)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二十二)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三)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二十四)股骨颈骨折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二十五)胫腓骨骨的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二十六)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七)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注】第三章凡提及“严重功能障碍”的项目,是指功能丧失达50%以上。如第二十条第(十一)、(十七)、(十八)项、第二十一条第(十四)、(二十七)项。

【注】第(二十七)项“肢体重要神经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对其功能影响程度的认定,比照本级别中手损伤或关节功能丧失度的条款执行。

(二十八)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第二十二条轻伤甲级是指下列情之一:

(一)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15%以上;

(二)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并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注】第(二)项“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伤并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健影响功能的”规定的“影响功能”是指影响肢体活动功能。

(三)皮肤外伤性缺损面积达30平方厘米且须植皮的;

(四)三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5节指骨线形骨折;

(五)拇指缺失半个指节或者其余指中缺失任何二个指节;

【注】第(五)项“拇指缺失半个指节或者其余各指缺失任何两个指节”规定的指节缺失,评定时应以X光片所示指骨缺失程度为依据。

(六)损伤后出现较重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影响拇指功能或者影响其余任何两指功能;

(七)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掌骨骨折须手术治疗的;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愈合后影响功能的;三根以上掌骨完全性骨折;

(八)6节趾骨骨折;

(九)缺失第一趾或者缺失其余各趾中的任何5个趾节;

(十)跖骨4节骨折;多节跖骨骨折须手术治疗或者愈合后影响功能的;跗骨、距骨、跟骨骨折须手术治疗或者愈合后影响功能的;踝关节骨折须手术治疗或者愈合后影响功能的;跖跗关节脱位愈合后影响功能的;

(十一)四肢以长骨或膑骨开放性骨折、粉碎性骨折或者骨折后须手术治疗的;四肢以长骨或膑骨骨折愈合后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三条轻伤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注】第(一)项“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时,除文字记录外,必须附有比例尺的损伤照片。

(二)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

【注】刺创的,可以测量的刺创深度作为创口的长度,刺创长度与深度不能累计。

(三)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四)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五)除拇指外,其余任何指缺失半个指节;

(六)手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七)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八)2节趾骨骨折;

(九)缺失1个趾节;

(十)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十一)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十二)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疤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二十四条轻微伤甲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的3%;

(二)肢体皮肤外伤性缺损累计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三)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5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9厘米(儿童达7厘米);

(四)指骨、趾骨或跖骨骨折;

(五)掌骨不完全性骨折;

(六)撕脱骨折;

【注】第(六)项规定的“撕脱骨折”,是指足部的撕脱骨折。

(七)指节缺失不及半个;趾节缺失不及一个;

(八)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疤痕挛缩,但对关节功能无明显影响。

第二十五条轻微伤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1%;

(二)肢体皮肤外伤性缺损;

(三)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5厘米。

第二十六条轻微伤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肢体软组织挫伤不及体表总面积1%;

(二)肢体软组织创;

(三)表皮剥脱。

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重伤甲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须行剖胸手术治疗;

(二)胸部损伤致成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三)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脓肿、脓胸,或者血气胸须剖胸手术治疗;

(四)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五)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痿、食管胸膜痿或者支气管食管痿;

(六)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七)女性两侧乳房缺失;

(八)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九)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并发出血性休克或严重感染,或者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后致胃、肠部分切除,胆囊切除,胆总管部分切除;

(十)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脓肿;

【注】第(十)项“肝、脾、胰等器官破裂;……”规定的“器官破裂”,是指上述器官的真性破裂。

(十一)肾破裂引起出血性休克或严重感染;肾破裂后须行手术治疗;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栓塞术);

(十二)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十三)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十五)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引起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或尿痿;

(十六)腹部损伤致成败血症、肠痿等,或者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肠梗阻等须行手术治疗;

(十七)腹部损伤致成腹腔积血,引起失血性休克,须手术治疗;

(十八)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

(十九)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二十)膀胱破裂引起严重感染或尿痿;

(二十一)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

(二十二)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二十三)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二十四)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痿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二十五)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二十六)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二十七)两侧睾丸缺失。

第二十八条重伤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注】第(一)项中规定的“呼吸困难”的把握,是指符合下列四项中三项以上者:(1)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2)呼吸频率≥28次/分;(3)呼吸幅度加深或变浅;(4)出现周期性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

(二)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注】第(二)项中规定的“呼吸困难”的把握,是指符合下列四项中三项以上者:(1)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2)呼吸频率≥28次/分;(3)呼吸幅度加深或变浅;(4)出现周期性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

(三)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注】第(三)项中规定的“呼吸困难”的把握,是指符合下列四项中三项以上者:(1)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2)呼吸频率≥28次/分;(3)呼吸幅度加深或变浅;(4)出现周期性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

(四)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

(五)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气肿或者气胸;

(六)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七)女性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八)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九)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十)肝、脾、胰等器官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

【注】第(十)项“肝、脾、胰等器官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所规定的“血肿”,必须经CT确诊或手术治疗。

(十一)肾破裂;

【注】删去第(十一)项“肾破裂”。

【注】肾挫伤、肺挫伤可比照第二十九条第(八)项“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执行,但必须经CT确诊。

(十二)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十三)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肠梗阻等;

(十四)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十五)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十六)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十七)膀胱破裂;

(十八)肛管损伤致使肛管严重狭窄;

(十九)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

(二十)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二十一)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

第二十九条轻伤甲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二)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三)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四)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五)肩胛骨、锁骨或胸骨开放性骨折、粉碎性骨折,或者骨折后须行手术治疗的,或者骨折愈合后影响功能的;

(六)肋骨三处以上骨折;

(七)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大部分缺失;

(八)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注】肾挫伤、肺挫伤可比照第二十九条第(八)项“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执行,但必须经CT确诊。

(九)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

【注】一侧睾丸缺、脱位、扭转或萎缩者可比照第二十九条第(九)项“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执行。

(十)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十一)外伤性肛裂、肛痿或者肛管狭窄;

(十二)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十三)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注】第(十三)项“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规定的“损伤”,是指暴力直接作用于相关部位导致的损伤。

(十四)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注】(十四)项“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规定的“脊柱骨折”,包括棘突、横突等脊柱各部位的骨折。

(十五)骨盆骨折。

第三十条轻伤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二)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三)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四)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五)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注】第(五)项“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规定的“单纯性肋骨线性骨折”,是指无错位的肋骨线性骨折。

(六)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七)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注】第(七)项“外伤性血尿持续时间超过二周”应从严掌握。

(八)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注】第(八)项“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二周内不能完成吸收的”时,除文字记录外,必须附有比例尺的损失照片。

【注】睾丸挫伤者比照第三十条第(八)项执行。

(九)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三十一条轻微伤甲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十七条第(二)项;

(二)躯干部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

(三)肋骨一处单纯情线形骨折或者肋骨不全骨折;

(四)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轻微变形或者少部分缺损;

(五)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6平方厘米或者会阴部血肿;

(六)阴茎挫伤;

(七)外伤性血尿。

第三十二条轻微伤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十八条第(二)项;

(二)躯干部单个创口长度达2.5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4厘米;

(三)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3平方厘米。

第三十三条轻微伤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躯干部、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二)躯干部创;

(三)表皮剥脱。

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三十四条重伤甲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I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Ⅲ度在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Ⅲ度在百分之十五以上;

(二)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三)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

(四)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

第三十五条重伤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I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Ⅲ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Ⅲ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注】第(二)项规定的“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是指休克抑制期。符合下列五项中四项以上者可以评定:(1)表情淡漠或意识模糊;(2)面色苍白,四肢湿冷;(3)收缩压≤12KPa(90mmHg),脉压差≤2.67kPa(20mmHg);(4)休克指数≤〔脉率/收缩期血压(以mmHg)计算)〕≥1.5,脉率≥110次/分;(5)尿量≤25ml/小时。

(三)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

(四)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第三十六条轻伤甲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Ⅱ度15%以上(儿童10%以上);深Ⅱ度5%以上(儿童2.5%以上);Ⅲ度0.5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四)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并有轻度后遗症;

(五)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对人身健康有较大影响。

第三十七条轻伤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Ⅲ度0.1以上;

(二)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三)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的;

(四)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三十八条轻微伤甲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烧烫伤浅Ⅱ度占体表面积2%以上(儿童1.5%以上);深Ⅱ度占体面积1%以上(儿童0.6%以上);Ⅲ度烧烫伤达3平方厘米;

(二)颜面部、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达1.5平方厘米;

(三)冻伤比照烧烫伤条款。

第三十九条轻微伤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烧烫伤浅Ⅱ度占体表面积1%以上;深Ⅱ度占体面积0.5%以上;Ⅲ度烧烫伤;

(二)颜面部、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

(三)冻伤比照烧烫伤条款;

(四)损伤致异物存留皮下软组织内。

第四十条轻微伤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烧烫伤;

(二)冻伤。

第四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的损伤比照标准相关条文进行损伤程度评定:

(一)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Ⅱ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

(二)冻伤

1、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

2、造成组织、器官结构不同程度的损害或者功能障碍。

(三)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四)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

1、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2、致使人体组织、器官结构不同程度的损害或者功能障碍。

(五)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或者多部位软组织创伤。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标准所规定的重伤甲级、重伤乙级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所规定的重伤范畴内;本标准所规定的轻伤甲级、轻伤乙级均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范畴内;本标准所规定的轻微伤甲级、轻微伤乙级、轻微伤丙级均属尚未构成轻伤的轻微伤害。

第四十三条符合本标准第三条至条九条规定的损伤,本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

前款规定的鉴定,构成重伤的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构成轻伤的应交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备案。

第四十四条三种(类)以上损伤抱歉接近本标准重伤乙级、轻伤乙级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乙级、轻伤乙级或者评定为轻伤甲级、轻微伤甲级。

二种(类)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重伤甲、轻伤甲级、轻微伤甲级、轻微伤乙级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甲级、轻伤甲级、轻微伤甲级、轻微伤乙级或者评定为重伤乙级、轻伤乙级、轻微伤乙级、轻微伤丙级。

第四十五条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第四十六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四十七条本标准自一九九O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注】凡涉及视力、听力、肢体运动功能障碍或容貌毁损的,评定损伤程度的时机,一般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

不同程度损伤的医疗费用标准调整如下,重伤甲级、重伤乙级、轻伤甲级;视具体情况而定;轻伤乙级:1000元以内酌定;轻微伤甲级:800元以内酌定;轻微伤乙级:500元以内酌定;轻微伤丙级:200元以内酌定。

鉴定人在限定医疗费用时,必须具体伤情具体分析,从严掌握。如确因治疗损伤需要,伤者医疗费用超出“医疗费用标准”的规定,鉴定人可以在审查病历、文书、收据的基础上,重新评定医疗费用。

上饶百信司法鉴定中心说明:为了便于查阅《江西省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和《江西省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本网将《江西省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条款字体颜色用“黑色”显示,《江西省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条款字体颜色用“橙色”显示】

附:关于《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的说明

一、制定本标准的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人体轻鉴定标准(试行)》,为重伤、轻伤的鉴定提供了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根据上述标准,非致命伤可分为三个种类,即重伤、轻伤、轻微伤。就同种类的非致命伤而言,仅仅是范畴性划分同属一类的损伤客观上仍然存在着不同等的损伤后果,如重伤中的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与两手拇指全失,轻伤中的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与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轻微伤中的表皮剥脱与肋骨一处单纯性线形骨折,以上三组损伤均存在显著差别。从适用法律来看,同一种类的非致命伤,其可适用的法律条文所规定的处罚程度也存在一定的幅度,如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致人轻伤的,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也可以判处拘役15日;故意伤害他致人重伤的,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也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项对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又作了补充和修改,将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最高刑,由原来的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死刑。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这条规定表明对于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害的,其处罚的程度也有一定的幅度。司法实践中,在适用法律条文时,决定处罚的轻重,除考虑伤害行为的情节等因素外,还必须考虑损伤的后果。因此,为使有关部门在办理涉及人体损伤的案件时能正确适用法律条文,作出公正处理,对人体损伤进行分级鉴定势在必须。近几年,我省各地、市借鉴南昌市的经验,对轻伤(含轻微伤)采取分级(度)鉴定,为正确、及时地处理伤害案件和损害赔偿案件及调处民事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在此基础上,制定全省统一的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二、制定本标准的指导思想

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为根据。本标准所指的重伤甲级、重伤乙级不超出《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规定的范畴,轻伤甲级、轻伤乙级不超出《人本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规定的范畴。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既有利于办案,又便于法医掌握。

三、对操作治疗的有关规定

依照本标准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鉴定人可根据具体伤情,对伤者的治疗确定治疗原则。差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但必须严格掌握。

(一)限制医疗费用:

1、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辅助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病床费及其他有关医疗费用。

2、不同程度损伤的医疗费用标准:

①重伤甲级:视具体伤情而定;

②重伤乙级:视具体伤情而定;

③轻伤甲级:800元以内酌定;

④轻伤乙级:600元以内酌定;

⑤轻微伤甲级:450元以内酌定;

⑥轻微伤乙级:250元以内酌定;

⑦轻微伤丙级:100元以内酌定;

3、鉴定人在限定医疗费用时,必须具体伤情具体分析,从严掌握。一般情况下,医疗费用的多少应与损伤程度的轻重相一致,但有时因具体伤情、个体差异等情况不同也可不一致。并且轻重一级损伤的医疗费用的下限不受较轻一级损伤的医疗费用的上限所限制昭轻微伤乙级的医疗费用可低于100元。鉴定人在限定医疗费用时不得超出本标准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标准”。如确因治疗损伤需要,伤者医疗费用超出“医疗费用标准”的规定,鉴定人可在经过严格审查病历、处方、收据等的基础上并结合伤情和治疗情况重新评定医疗费用,但轻微伤不得超过600元,轻伤不得超过1000元。如轻微伤医疗费用超过600元,轻伤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重伤医疗费用超过1500元,需处理单位(机关)来人商谈后评定。

(二)指定治疗医院,确定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

(三)限制用药范围

伤者用药不得超出公费医疗标准,严禁使用各种中、西药滋补品。非治疗损伤药品的费用自负。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检查时,须了解该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

(二)对指活动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各指的指腹相对合的动作。

(三)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四)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1、听力检查宜用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1000和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言的听力阈值。

2、听力减退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

3、损伤后,两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

(较好耳的听力减退×5+较差耳听力减退×1)除以6。如计算结果,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就属于重伤乙级。

4、老年性听力检查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增0.5分贝。

5、有关听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等)进行测定。

(五)鉴定视力障碍方法:

1、凡损伤眼裸视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

视力障碍(0.3以下)者分级见下表:

视力障碍

级别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视力低于最低视力等于或优于低视力

20.10.05(三米指数)

盲目30.050.02(一米指数)

40.02光感

5无光感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

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2、中心视力检查法: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距视力和近距视力。对颅脑损伤者,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性质与程度。

3、有关视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

(六)呼吸困难是由于通气的需要量超过呼吸器官的通气能力所引起。症状:自觉气徒刑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变浅,或者伴有周期节律展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

实验室检查:

1、动脉血液气体分析,动脉血氧分压可在8.0KPа(60mmHg)以下;

2、胸部X线检查;

3、肺功能测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司法厅关于执行《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9年9月25日)

为了统一法医技术人员的认识,提高法医鉴定质量,现对执行《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的若干问题作以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第十三条(三)项“颅底骨折伴有脑脊液漏长期不愈”规定的“长期不愈”,是指脑脊液漏4周以上或并发感染。

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颅脑损伤致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伴有严重的神经系统症状和明显体征,须行开颅手术治疗”,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之一:(1)出现血肿并伴有严重的神经系统症状和明显体征并行开颅手术;(2)血肿量达幕上20毫升以上或幕下10毫升以上并行开颅手术。

第三条删去第十三条第(七)项“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每月两次以上)”。

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的“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其外伤性癫痫诊断一定要有导致癫痫形成的损伤病理基础,及相关检查确诊癫痫。

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项规定的“明显条状疤痕”,是指隆起或凹陷,宽度0.2cm以上的疤痕。其它条款中此情况同理。

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面、听神经损伤”,是指3个月内不能恢复的面、听神经损伤。

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六)项“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规定的血肿,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之一:(1)出现血肿并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2)血肿量达幕上20毫升以下或幕下10毫升以上。

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项“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达一耳百分之六十”规定的“耳廓缺损面积”,应运用坐标进行测量计算。

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项“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枚以上”规定的“折断”,是指牙齿折断1/2以上。

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颅骨单纯性骨折”,应以影像学检查为依据。

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三)项“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及第(八)项“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应从业掌握。

第十二条第三章凡提及“严重功能障碍”的项目,是指功能丧失达50%以上。如第二十条第(十一)、(十七)、(十八)项、第二十一条第(十四)、(二十七)项。

第十三条关节活动丧失度必须进行测量、计算,计算方法以该关节各项活动功能丧失度的和再除以该关节功能项数。如左腕关节损害,其掌屈40度,背伸35度,桡偏10度,尺偏15度;而其健侧(右侧)分别为80度,70度,25度,30度。左腕关节功能丧失度为〔(80-40)/80+(70-35)/70+(25-10)/25+(30-15)/30〕÷4×100%=52.5%。

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项“肢体重要神经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对其功能影响程度的认定,比照本级别中手损伤或关节功能丧失度的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伤并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健影响功能的”规定的“影响功能”是指影响肢体活动功能。

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拇指缺失半个指节或者其余各指缺失任何两个指节”规定的指节缺失,评定时应以X光片所示指骨缺失程度为依据。

第十七条执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时,除文字记录外,必须附有比例尺的损伤照片。

第十八条刺创的,可以测量的刺创深度作为创口的长度,刺创长度与深度不能累计。

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撕脱骨折”,是指足部的撕脱骨折。

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十)项“肝、脾、胰等器官破裂;……”规定的“器官破裂”,是指上述器官的真性破裂。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中规定的“呼吸困难”的把握,是指符合下列四项中三项以上者:(1)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2)呼吸频率≥28次/分;(3)呼吸幅度加深或变浅;(4)出现周期性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十)项“肝、脾、胰等器官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所规定的“血肿”,必须经CT确诊或手术治疗。

第二十三条删去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肾破裂”。

第二十四条肾挫伤、肺挫伤可比照第二十九条第(八)项“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执行,但必须经CT确诊。

第二十五条一侧睾丸缺、脱位、扭转或萎缩者可比照第二十九条第(九)项“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执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十三)项“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规定的“损伤”,是指暴力直接作用于相关部位导致的损伤。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十四)项“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规定的“脊柱骨折”,包括棘突、横突等脊柱各部位的骨折。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五)项“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规定的“单纯性肋骨线性骨折”,是指无错位的肋骨线性骨折。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七)项“外伤性血尿持续时间超过二周”应从严掌握。

第三十条睾丸挫伤者比照第三十一条第(八)项执行。

第三十一条执行第三十一条第(八)项“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二周内不能完成吸收的”时,除文字记录外,必须附有比例尺的损失照片。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是指休克抑制期。符合下列五项中四项以上者可以评定:(1)表情淡漠或意识模糊;(2)面色苍白,四肢湿冷;(3)收缩压≤12KPa(90mmHg),脉压差≤2.67kPa(20mmHg);(4)休克指数≤〔脉率/收缩期血压(以mmHg)计算)〕≥1.5,脉率≥110次/分;(5)尿量≤25ml/小时。

第三十三条凡涉及视力、听力、肢体运动功能障碍或容貌毁损的,评定损伤程度的时机,一般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

第三十四条不同程度损伤的医疗费用标准调整如下,重伤甲级、重伤乙级、轻伤甲级;视具体情况而定;轻伤乙级:1000元以内酌定;轻微伤甲级:800元以内酌定;轻微伤乙级:500元以内酌定;轻微伤丙级:200元以内酌定。鉴定人在限定医疗费用时,必须具体伤情具体分析,从严掌握。如确因治疗损伤需要,伤者医疗费用超出“医疗费用标准”的规定,鉴定人可以在审查病历、文书、收据的基础上,重新评定医疗费用。

第三十五条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江西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1999年09月25日实施日期:1999年09月25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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