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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过世如何分割遗产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5 2673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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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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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爸爸,我三人户口参与动迁分房,房产证上写了我爸爸,奶奶二人。现奶奶过世,没有立遗嘱,但口头说过房子给我爸爸。奶奶共四个子女,照理应该三分之二归我家,另三分之一给四个子女分。我爸爸提出房子的三分之一中的他这四分之一也让给另外三人。但大-伯不同意,坚持一个人要三分之一。并扬言我父亲入住的话他也要入住。请问1.这样的继承分割是否正确?2.若在大-伯坚持不同意的情况下,是否能通过法律途径,在其他三子女到场情况下办理继承公证,进而将奶奶名字去掉。对于第一点,是否要再专门找相关机构确认,对于第二点,请问如何能证明我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华律网律师解答:

1、先确定你奶的财产份额,她的份额为她的遗产。2、口头遗嘱不生效,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继承人可协商,不能协商的,一般平分,但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能多分。继承人之间有争议的,应起诉离婚,无争议的,可先做继承公证并过户。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直接起诉。谁主张谁举证,证据包括人证、物证等七种。

相关法律知识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一个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的方式改变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法改变。

根据《继承法》第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并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即告成立。隶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随时可提出继承遗产,亦可在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未作明示放弃的,则视为默认其继承权。当其他继承人故意拖延,导致继承权无法实现时,主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继承遗产诉讼,其他继承人均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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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华律网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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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所欠债务坐牢后哪个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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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丈夫所欠债务坐牢后哪个来偿还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丈夫所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夫妻共同承担; 丈夫所欠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由其个人财产承担,妻子对此没有偿还义务。 一、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 二、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日常家事代理是认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生债务性质的根据。 此类债务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形成日常家事债务外,还会与第三人形成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如大额借贷、赠与、不动产买卖等。 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将举证责任课以债权人,以倒逼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按照《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规定要求举债人的配偶一方签字同意,确保债务形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也能够最大限度避免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之后是否还要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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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夫妻离婚后,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仍要共同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但对于离婚后双方各自所欠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不能要求另一方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收养人怎么可收养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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