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扳手腕致对方骨折会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25 30330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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掰手腕导致受伤,可能双方均无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1186条规定,对方不用承担责任或者承担较小责任,有特殊情况除外。关于扳手腕导致对方骨折会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扳手腕导致对方骨折会承担什么责任

1、掰手腕导致受伤,可能双方均无过错。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方不用承担责任或者承担较小责任,有特殊情况除外。

2、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对“公平责任”规则做出了修改。根据《民法典》第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这一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重大区别在于:按照老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一般或多或少都会判赔一点;但按照新规定,法院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考虑无过错一方是否应当分担损失,自由裁量空间大大压缩。

3、不仅如此,《民法典》第1176条更是创设性地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综合上文规定,掰手腕导致的受伤,不属于公平责任范围。同时,由于掰手腕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参加人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176条,排除其侵权责任。

4、当然,如果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伤者仍可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要求活动组织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可想而知,伤者可以索赔的场景是少得多了。一旦出事,或许只能自己认栽。

二、《民法典》设立自甘风险原则的意义

1、自甘风险规则起源于英美法系,后来被引入大陆法系的部分国家,如法国、德国等,其主要适用于体育比赛运动,目的在于使其成为侵权行为违法性阻却的事由之一。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竞技比赛、自驾游、极限运动等领域风险大量存在。在学校教学活动等领域也大量存在,例如,亲朋好友之间相约打球、单位组织文体活动等。

2、然而,自甘风险规则在我国之前的立法中一直是空白,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自甘风险规则,有些法院运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判决被告承担一定的责任,存在侵权责任泛滥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文体活动的开展,也限制了人们的正常交往。

 3、因此,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应当在权益保护和行动自由之间作出合理平衡。自甘风险规则的确立,有利于引导人们慎重参加危险活动,减少和预防社会风险,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明确活动组织者和有重大过失的行为人的责任界限,即活动组织者仅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4、另外,我国的社会保障涵盖面越来越广,在符合自甘风险规则的情况下,通过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途径可以使活动参加者的损失得到弥补,有利于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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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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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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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有哪些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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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有哪些构成要件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物件损害责任有下列构成要件: 1、存在物件致害行为。 譬如物件倒塌、脱落、坠落、抛掷、索道崩断、物件表面剥落等。 2、存在被侵权人遭受损害的事实。 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3、物件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譬如物件倒塌、脱落、坠落导致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4、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入主观上存在过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造成人身损害给予哪些赔偿?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造成人身损害给予哪些赔偿?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有哪些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对于全责方无法承担经济赔偿的情况,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法律顾问律师2小时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对于全责方无法承担经济赔偿的情况,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定解释,您可径行对受损车辆进行调试维修,待费用确凿无误后,再向负责的肇事者及所属保险公司提出诉求,寻求司法保障。 据悉,该条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款已有明文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中,如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引发了此类损失,并申请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和保护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车辆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以及附属物品的损失; (二)由于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遇事故而遭受灭失或无法修复的情形下,为购得同等金额的、事故发生时相同价值的车辆所需支付的重置费用等。 相关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五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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