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 侵权责任 > 一般侵权 > 人身权侵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3-03-09 28907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30309*****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案件类型,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面是华律网整理的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

以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全文,希望大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看完还有疑惑?27万注册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立即咨询
1718位用户正在咨询
推荐律师:成都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延伸阅读:
人身损害赔偿:无心之失致人身损害,责任如何认定
人身损害赔偿怎么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如何判断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劳务关系发生人身损害怎么办

    2024-04-19172 人看过

    劳务关系中发生人身损害,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有需要的话,小编推荐上华律网咨询。下面是华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劳务关系发生人身损害怎么办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 和男友发生性关系,被偷拍不雅视频,可以主张赔偿吗

    2024-04-18185 人看过

    若个人遭他人未经许可而录制视频的侵权行为,自可循法律途径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除法定机构确因侦查办案需要而进行调查取证外,任何人均不得随意未经许可对他人进行拍照,并将其在公共网络平台上发布。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 发生劳动争议能否打名誉权官司

    2024-04-173651 人看过

    案例徐先生于1983年8月1日起在上海某冶金建设公司工作。1996年12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录用徐先生,合同的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1997年1月1日起,若双方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解除或终止。合同还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徐先生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徐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

  • 从本案谈精神病人在离婚时对妇女权益保护

    2024-04-1738339 人看过

    「案情」原告尚某与被告王某于1989年冬天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双方举行婚礼,1993年3月22日双方生育一男孩,双方生活的一直很美满、幸福。但天有不测风云,孩子在不满一周岁时得了重病,王某多次给孩子输血,导致身体虚弱,精神也受到了一定的

  • 劳动者的荣誉权没有国界

    2024-04-1623545 人看过

    华律网小编在北京市总工会日前公布的“首都劳动奖章”名单上,首次出现了两位外籍人士——美国人康*池和德国人周*波。康*池博士是地道的美国人,2000年就任**宝洁技术有限公

  • 气死人可以要求责任人赔偿。如果确实因为侵权人的气人行为导致了受害人最后的死亡结果,并且侵权人主观上也是故意为之的,那作为死者的家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物质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气死人是否可以要求责任人赔偿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 ​以下行为侵犯人身自由权:没有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被逮捕;被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关于哪些行为是侵犯人身自由权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和信息;协议内容,包括为了妥善解决相关事宜,比如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医疗费及各种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乙方不再因此事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等。当事人双方签字,并注明日期等。​关于幼儿园留疤赔偿协议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婚内侵权行为的种类有: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侵害人身权的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行为。关于婚内侵权行为的种类都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关于损害名誉权的表现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带身份证和个人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到收费处缴纳体检费,领取体检表,粘贴照片(另一张领健康证用)、填写好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检验完后发放健康证。健康证是指预防性健康检查证明,证明受检者具备做从业规定的健康素质。关于领健康证要带什么证件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喝酒摔伤住院责任一般由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同行人未尽到提醒、劝阻义务的,也可视情况承担部分责任;如果是他人故意劝酒,有伤害的意图的,由该侵权人负主要责任。关于喝酒摔伤住院责任算谁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网上购物是假货怎样可以报案吗

法律顾问律师36分钟前回复:

关于网上购物是假货怎样可以报案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网上买到假货,属于消费纠纷,不属于警方职责管辖范围。 可以向网站客服进行投诉,解决不了的,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相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

法律顾问律师42分钟前回复:

关于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 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 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 比如,说某人是个小偷等。 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如诬蔑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等。 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 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 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 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 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 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 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 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树木影响到自家可以私自砍伐吗

法律顾问律师48分钟前回复:

关于树木影响到自家可以私自砍伐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树木影响到自家不可以私自砍伐。 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邻居的树木遮阴严重影响到本人的生活生产,首先应该和其协商,通过正当的途径进行解决,在未经邻居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砍伐树木,造成他人损失,本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温馨提示】更多法律知识请关注华律网,27万+注册律师日常科普法律干货,若当前有棘手的法律问题,可以点击一对一快速咨询律师,从专业角度给你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受到人身损害怎么赔偿标准

法律顾问律师50分钟前回复:

关于受到人身损害怎么赔偿标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二)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的平均收入酌定。 (三)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四)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五)交通费 (六)住宿费 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七)营养费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怎么界定

法律顾问律师2小时前回复: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怎么界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举报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