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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特殊工时制度是否有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19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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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对劳动者工作的时间是有规定的,劳动者每周法定工作的时间中40小时,但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延长劳动时间,但需要与劳动者协商,那么约定特殊工时制度有没有效力?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约定特殊工时制度是否有效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而劳动时间怎样安排,就涉及单位实施的是何种工时制度。

第二,实施不定时或综合计算等特殊工时,需要经过劳动部门行政审批。然而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未申请过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时,就擅自实施起来,理由是合同当中有约定。有的虽有批复但已经过期。还有些用人单位虽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标准工时,但在签订劳动合同后获得了劳动行政部门的许可,同意其在相关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未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时制度进行变更。这些做法确实引发了一些矛盾,那特殊工时制的约定与劳动行政部门批复之间的关系如何,在执行时以约定为准还是以批复为准呢。

第三,若要对劳动者所在岗位施行特殊工时制,需要同时满足两大要件:第一,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复;第二,劳资双方约定明确。也就是说,如果仅有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特殊工时制,但未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是不能对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如果劳动者所在岗位得到劳动行政部门关于不定时工时制的批准。如果单位确有审批手续,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标准工时,还是应按标准工时执行。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相关制度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而用人单位的特殊工时制度,需要经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复和劳资双方的约定才有效。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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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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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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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直清,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参与了众多民事案件工作至今已有三位数以上,有着丰富的民事案件经验,律师执业后也善于多角度、全方位思考案件,从案件本身出发,灵活运用自身专业法律知识,根据个案特性充分收集证据和准备诉讼思路,切实为当事人解决各类法律问题。秉持“维护好当事人的利益是实现自身的价值”的执业理念,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坚持认真对待每一个当事人的委托事项,竭力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擅长办理各类民事诉讼、经济纠纷、婚姻家庭、侵权纠纷案件。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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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假期间工资待遇是怎样的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在工伤期间员工的工资待遇和原工资是一样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不过停工留薪的时间一般是不超过12个月的,如果工伤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停工留薪时间可以向后延长。

因员工隔离影响正常工作,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顾问律师38分钟前回复:

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因员工隔离影响正常工作,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鉴于当前员工受到隔离管制从而无法提供与其原本劳动身份相匹配的正常劳动能力的现状,企业有责任确保不能解除与这些员工的劳动关系。 在这段特殊时期内,对于受相关措施影响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能力的员工,企业不应做出解雇其劳动合同或者将之遣返至派遣机构的决定。 若该等劳动合同在这期间意外到期,则需分别顺延至员工的医疗期结束、医学观察期结束、隔离期结束,甚至包括政府对应紧急情况采取措施后的 最后期限。 ,如果企业未遵守以上规定,贸然解除与上述人员的劳动关系,这种行为便属于违法解除,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于当前复杂的形势,企业需要特别注意以下风险事项:如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暂时陷入困境,则应优先考虑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采用调整薪酬方案、实施轮岗轮休制度、压缩工作时间等有效手段来保持工作岗位的稳定性,尽最大努力避免进行大规模裁员活动,或者尽量减少此类裁员行为。 如果符合相关要求,各企业还可申请并依法享有稳岗补贴。 此外,当企业因为突发事件而必须暂停生产和经营活动,且这种情况在一个工资发放周期内发生的时候,企业应该按照既定的劳动合同规定向员工支付他们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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