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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实施条例5月施行 违规资产新增有价证券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01-04 39775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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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新增加了“有价证券”。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这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被予以公布。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的范围,规范了审计监督权限,加强了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原条例为1997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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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订后的条例中,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除了包括原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实物等,还增加了“有价证券”一项。(包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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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有哪些流程,有哪些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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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法律咨询解答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流程如下: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3、出让方即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评估、验资。 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部门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5、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 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 有限公司性质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 6、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7、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8、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其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 9、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到第一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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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股东出资的规定具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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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对股东出资的规定具体是什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法律对股东出资的规定如下: 1、货币。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 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 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2、实物。 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3、知识产权。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4、土地使用权。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 5、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温馨提示】若对问题还有疑问,可快速咨询律师,华律精选优质律师,三重认证保护,请放心咨询。

写股东会决议出资

徐海欧律师35分钟前回复:

你好

公司股权转让后债务怎么承担

法律顾问律师37分钟前回复:

关于公司股权转让后债务怎么承担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司股权转让后,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尽到了出资义务的,则债务由公司来承担。 因为法律规定,只有公司才对公司的债务有承担的责任,股东仅以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也就是股东尽到出资义务后不需要再对公司债务额外承担责任。 但如果股东没有尽到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或者存在其他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的,则由原股东与公司一起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权转让以后之前的债务是否承担

法律顾问律师41分钟前回复:

关于股权转让以后之前的债务是否承担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股权转让后需要承担转让前的债务,具体如下: 一、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债务,原来的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出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规避义务、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承担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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