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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逃逸车险赔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01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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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车肇事之后有很多人也会做出不理智的行为而逃逸了,在肇事逃逸之后自己的犯罪事故并不会因此而消失,很多肇事者在逃逸之后也因此会特别的担心。在肇事逃逸之后车主也担心保险公司不给予理赔。华律网小编为你仔细讲解。

肇事者逃逸车险赔吗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保险公司只赔付交强险,商业险不进行赔偿。

第一,对于交强险部分,对于交强险部分,相关法律并未将肇事逃逸归入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之内,且《侵权责任法》第53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虽然规定由救助基金垫付相关费用,但这显然是为了保障受害者的利益所设立的制度,只有在肇事者逃逸且无法确定肇事车辆投保公司的情形下才适用此项规定,从此条款并不能得出保险公司在此情形下免赔。

第二,对于商业险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只应对逃逸行为扩大损害的部分负责。保险人以肇事逃逸由为免除自己的全部赔偿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保险人不能以此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肇事逃逸之后很多人都担心保险公司不理赔,其实肇事逃逸之后保险公司肯定是会对理赔产生影响,肇事者无论如何都不要逃逸。对于肇事者逃逸车险理赔的情况跟不理赔的范围等等并不是很清楚,这时可以来华律网找律师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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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处罚规定
交通肇事与过失致人死亡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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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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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全责方车损怎样赔

法律顾问律师34分钟前回复:

关于交通事故全责方车损怎样赔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交通事故负全责的,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赔付; 2、汽车发生事故车辆严重损伤,全责方先用交强险的保额来赔偿维修费用,当维修费用超出交强险保额时,会启动用第三者保险的保额来赔偿; 3、如果维修费用超出所购买的保额后,需由全责方承担; 4、车险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交通事故案件中诉讼费用的具体承担主体

法律顾问律师53分钟前回复:

关于交通事故案件中诉讼费用的具体承担主体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交通事故案件中诉讼费用的具体承担主体 若涉案当事人以交通事故案件为由向贵院提交诉讼申请,诉讼相关费用将由败诉方承担,值得注意的是,此费用也应由原告方预先支付。 依据我过现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当争议以部分胜利、部分失败告终时,贵院会遵循案件具体因素来决定双方各自合理分担的诉讼费用数量。

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如何确定?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如何确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需要: 1、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2、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3、逃逸方有安全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错误,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 4、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由哪一个部门进行?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由哪一个部门进行?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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