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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30 29050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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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是统一监督管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第二条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向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分支机构塘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进行登记,填写《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情况登记表》。第三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包括港、澳地区投资的)进出口商品,都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不准安装投产,不准销售,不准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出口商品,不准出口。生产出口商品的食品厂、库都必须向商检局提出申请,经商检局检查符合卫生要求并取得注册证书后,才能加工生产,或者储存出口食品。第四条外资企业对使用中国商标或标明中国制造的出口商品,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口《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内的商品和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必须向商检局报验,经商检局检验后,发给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进口其他商品,向商检局申报后自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商品,将检验结果报商检局销案;经检验不合格的商品,必须在索赔有效期满十五日前(特殊情况除外)向商检局报验。商检局复验后签发检验证书,作为办理对外索赔的依据。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海关凭商检局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第六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出口《种类表》内商品、涉及安全或卫生方面的商品、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和出口食品类商品,以及使用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和冷冻品等易腐易变食品的船舱、集装箱和危险品包装容器,必须向商检局报验,经商检局检验符合规定要求,出具证书后方准出口或装运。其他出口商品,由企业自行检验,出口时持检验合格单证,向商检局申报,经商检局核验后,方准出口。第七条外资企业出口使用中国商标或标明中国制造的商品,属于《种类表》内或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或食品类商品,以及使用装运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易变食品的船舱、集装箱和危险品包装容器,必须向商检局报验,经商检局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口或装运。其他商品,出口前应持检验结果单向商检局申报,经商检局核验后方准出口。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需在中国境内销售的,销售前必须向商检局办理质量登记,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产品质量登记表》,并提供年度检验报告。质量登记分商品类别,按年度一次性办理。涉及安全、卫生方面的商品,在中国境内销售前,必须向商检局报验,经商检局检验合格后,方准销售。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如需产地证明书或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符合规定的,可向商检局申请签发。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如需办理对外贸易公证鉴定业务,应向商检局或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办理。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对外贸易合同(包括信用证)中,不得订有外国(包括港、澳地区)检验机构来本市进行检验鉴定的条款。天津商检公司可以接受外国公证鉴定检验机构的委托,代理其检验业务。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的药品检验、计量器具检定、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动植物检疫、食品卫生检验和检疫,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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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过后的债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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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侵害债权人利益侵权责任纠纷的一审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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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内容,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股东侵害债权人利益侵权责任纠纷的一审期间通常是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法院立案之后开始计算。 如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案情较为复杂,经法院院长批准,一审的审理时间有可能向后延长6个月。

大股东另开独资企业合法不合法

法律顾问律师36分钟前回复:

关于大股东另开独资企业合法不合法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大股东另开独资公司不违法,但所设立的独资公司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否则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什么是公司的吸收合并,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48分钟前回复:

关于什么是公司的吸收合并,法律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司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继续存在,而剩余公司主体资格同时消灭的公司合并。 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的资产、负债。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什么是公司的吸收合并,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设立分公司有哪些条件

法律顾问律师51分钟前回复:

关于设立分公司有哪些条件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并且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2、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另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最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不能承担责任时最终应总公司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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