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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眼下又到了大学毕业生的求职高峰期,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大学生们为早日与用人单位达成用工协议都忽略了自身维权的意识,一些用人单位乘机在工资福利待遇等环节中设置陷阱,让刚出校门的大学毕业生上当受骗。本文为急于求职的大学生们提供几个案例,以堤防用人单位设置就业陷阱。切忌用就业协议等于劳动合同
早在2005年8月,何-灵便与一家大学和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何-灵大学毕业后到该公司就业。 去年7月,何-灵大学毕业后如期到了该公司上班,但公司一直没有与何-灵签订劳动合同,而何-灵则认为反正自己有就业协议在手,签不签劳动合同也无所谓。 今年1月,何-灵突然被公司“解雇”,且公司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为此何-灵将该公司告上了法院。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仅仅是教育部门制定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派遣和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它不同于劳动合同,也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因此最终判决驳回了何-灵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为赚取廉价劳动力 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 去年1月5日,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工作的赵-菲等5名大学生,好不容易被一家公司接收。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提出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内的工资比正式录用的工资下浮40%,待见习期满后才能享受正式录用的工资待遇。当时赵-菲等人鉴于工作难找,加上又比较喜欢这份工作,因此答应了公司提出的要求。 去年12月1日,该公司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赵-菲等人,将于今年1月5日解除合同。 赵-菲等人事后才知道,这实际上是该公司故意用见习期代替试用期,其目的在于变相延长试用期,以赚取更多的廉价劳动力。 不预先明确“录用条件” 随便解雇 经过一个多月的奔波,去年8月10日朱-婷总算找到了一份自己喜欢而且符合自己大学所学专业的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虽然当时朱-婷觉得试用期太长,且试用期内的月工资比正式工少了700元,但基于爱好和就业难,她还是答应了公司提出的条件。 转眼到了今年2月,眼看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将满,尽管朱-婷自我感觉良好,同事也常常给予赞誉,但不料公司却正式通知她,因为公司对她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不是很满意”,因此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朱-婷走人。 为此朱-婷一再追问到底是什么原因让公司“不是很满意”,但公司方面一直没有给予明确的答复。实际上,这是该公司故意不事先明确录用条件,利用试用期让朱-婷为其廉价工作了半年,然后随便找个借口就可以中止合同。 拿霸王条款支付违约金限制“跳槽” 去年9月1日,刚刚大学毕业的康-玲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公司表示将让康-玲从事某一项专业技术性工作,并说为了稳定公司人才,如康-玲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必须付给公司10万元违约金。当时康-玲鉴于工作难找,担心被别人抢去这份工作,她没有多想就答应了。 今年1月,已在深圳就业的大学同学邀请康-玲加盟其所在的企业,此后康-玲通过了解、考察,对该企业的发展前景及自己到该企业后的用武之地非常看好,遂向公司递交了辞呈,表示将在一个月后离开公司。 接到康-玲的辞呈后,该公司以合同已明确约定为由,非要康-玲交10万元违约金,否则就不予转档。后经康-玲苦苦哀求,并东拼西凑支付给公司6万元后,这家公司才算放了她一马。 小结:刚刚走出“象牙塔”、踏上社会的大学毕业生们在求职中面对招聘广告、签订劳动合同、洽谈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待遇等时,往往会感到眼花缭乱、力不从心,而一些企业就乘机设置陷阱让毕业生上当,所以毕业生们一定要擦亮双眼,及时维权。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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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追加合伙人,但是是漏加合伙人才可以追加。劳务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基于劳务合同产生争议,与平时生活中常见的劳动有所不同,劳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基于平等协商签署的劳动服务合同,签署劳动合同的双方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但劳务合同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下面跟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
裁判要旨 临近毕业的大学生,虽暂未领毕业证,但已基本完成学业,学校已发给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此时其系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应认定有效。 案情 2006年2月,季*莉获...
华律网小编原告:李*珍,女,28岁,中国银行浙江省**支行合同制工人。委托代理人:王*升、许*宇,浙江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银行浙江省**支行。法定代表人: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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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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