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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合同不兑现可废除吗
除非是具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否则一般的合同都不能反悔,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一)特殊法定解除之一: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下列二类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①委托合同。②不定期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
(a)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c)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所谓“任意解除权”,即不以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为成立条件的法定解除权。不过,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解除权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特殊法定解除之二: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
下列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因行使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
③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④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法》第15条)。
解除合同的情形
满足以下几种情况的当事人是有权利解除合同的:
1、 因为一些无法抗拒的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内容,兑现合同承诺的;
2、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快要到的时候,合同中的当事人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3、 合同中的当事人没有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在另一方催促告知下还没有履行义务的;
4、 因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内容或者其他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按期实现的;
5、 合同中的一方有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合同的另一方出现下述情况的:
(1) 经营的公司单位组织出现经营状况的严重下降,对合同内容的实现有影响;
(2) 对方转移了财产,携资金出逃;
(3) 因为某事事情或行为导致其商业名誉受损甚至是没有名誉;
(4) 其他的情形导致当事人可能无法按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债务,也可以终止履行合同。在终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一定时间期限内还没有恢复到能履行合同内容的情况,那么当事人是直接可以解除合同的;
6、 其他的法律规定的情形: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签订了合同,但是不执行的话,一般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的,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中的规定进行承担,在对方违约之后我们一定要采取有效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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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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