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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商标侵权案件法律问题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4 28590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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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下称嘉裕公司)因在葡萄酒商品上使用“嘉裕长城及图”商标,被中国粮油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粮集团)指控侵犯其70855“长城牌GREATWALL及图”商标专用权。本案因高达1亿多元的索赔额,且是在名不见经传的小民企与世界500强之一的特大型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为媒体广泛关注,被称为“鸡年知识产权第一案”。本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做出一审判决后,嘉裕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长达1年零3个月、多达12次的开庭、谈话、调解、提交“新”证据,终于在2006年8月23日下达终审判决。本案虽然以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画上了句号,但案件所涉及的一系列有关商标侵权的法律问题却并没有画上句号。

一、关于商标近似的判断主体问题

华律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对于“相关公众”的概念,解释第八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对于上述司法解释,笔者理解,应该存在由谁来判断商标近似的问题。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对于商标近似的判断,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笔者理解应该是由两方面的人来完成的:一方面是相关公众,这里的相关公众指的是该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而不是普通消费者。北京高级法院2006年下发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中将此理解为“对商品具有一般性的知识、经验的相关公众”;另一方面,才是由法官来进行比较和判断的问题。而法官的判断,笔者认为应该是以相关公众的判断为基础。如果按照笔者理解的方式来理解和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于商标近似性的判断,应该说司法解释兼顾了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由于商标近似判断是个主观性很强的问题,同时商标权益往往对当事人利益重大,法院又是当事人寻求权利保护的最后途径,如果仅由个别法官来单独行使商标近似的判断权,一旦错误,对当事人的利益是致命的,因为毕竟法官不一定是“相关公众”。然而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实际处理中,法院在判断商标近似时,却很少兼顾主客观两个方面。笔者研读过一些法院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书,一般在进行商标近似性的判断时,都是法官在进行论理,法官在对“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的论述中,都是将自己视为相关公众,很少有有哪一个案例听取了“相关公众”的意见。笔者作为本案嘉裕公司的一、二审代理律师,虽然提交了大量葡萄酒消费者及经销商对“嘉裕长城及图”商标与70855“长城牌GREATWALL及图”商标比较并不近似的证据,然而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均未提及和采纳,同时法院也没有对自己理解的“相关公众”进行调查,无不是将自己视为“相关公众”进行了主观判断。当然,如果将司法解释“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理解为是法官站在相关公众的立场上作一般性的注意,但法官不是相关公众,那么法官如何站在相关公众的角度进行判断,笔者颇感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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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的主要内容涵盖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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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秘密权的主要内容涵盖哪些方面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商业秘密权的主要内容涵盖哪些方面 在商业秘密权利体系中,涵盖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权、收益和处分等方面。 当同一项商业机密被多位个人所掌控之时,这些人均可行使对应的商业秘密权利。 如果发生他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活动,持有者便有权利保护自己权益,依法维权,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要求暂停侵权行为的继续进行,并根据实际损害情况要求补偿或赔偿。

版权保护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解析

法律顾问律师45分钟前回复:

关于版权保护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解析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版权保护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解析 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对于版权的保护期限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准则: 1.关于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三项权益,其保护不受任何时间上的限制。 换句话说,它们是永久性的保护。 2.而针对自然人所创作的作品,包括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各项权益,其保护期限长达作者终身及死后五十年。 具体来说,该期限截至于作者去世后第五十个周年结束之日的12月31日;而对于共同创作的作品而言,该期间将直至最后一位创作者离世后的第五十个周年结束之日的12月31日为止。 3.至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有的作品,以及属于他们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限设置为为五十年。 此种情况,保护期限截至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个周年的12月31日;而对复制权、发行权等其他权利,同样享有五十年的保护期间,恪守规则为作品首次公开发表后的第五十个周年的12月31日为止。 然而,若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五十年内并无公开出版发表过,那么此类作品将不在本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4.对于视听作品,其发表权以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的保护期限均为五十年。 具体来讲,该期限设定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的第五十个周年结束之日的12月31日;对于复制权和发行权等权利,同样享有五十年的保护期限,并且该期限截至于作品首次公开发表五十年后的同一天,当然这里也存在例外前提条件,那便是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没有任何形式的公开发表行为,那么该作品便无法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商标侵权投诉的途径与法律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47分钟前回复:

关于商标侵权投诉的途径与法律规定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商标侵权投诉的途径与法律规定 针对商标侵权纠纷的处理途径,您既可以选择向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商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诉,以寻求合法解决途径; 同时,若认为侵权行为已严重影响到自身权益,亦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在法律保护下应当享有的权利。 ,无论采用哪种处理方案,都需要提供充分、确凿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来支持案件事实,这样不仅能够确保案件进入立案审理阶段,还能最大化地保证您本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侵权

王胜律师1小时前回复:

你好!你是侵权方吗

版权和作品登记证书有什么区别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版权和作品登记证书有什么区别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作品登记证书是该作品所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版权证书是该作品的出版刊登权力证明文件;作品登记证可以保护作品所有人的权益。 依登记是否取决于自愿,可以把著作权登记分为强制登记与自愿登记。 凡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权利进行的登记,即为强制登记。 在采用注册登记主义的国家,著作权的产生即以强制登记为条件;同时,任采用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有时法律也要求在著作权出质时必须办理登记。 凡法律没有要求办理登记即可取得权利,而当事人自愿要求办理的登记即为自愿登记,如有些采用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就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自愿办理著作权登记。 依所登记权利的性质,也可以把著作权登记分为注册登记、权利变动登记(含设定他项权的登记)和注销登记。 注册登记主要适用于著作权的取得,权利变动登记发生于著作权形成之后,注销登记则发生于著作权或者著作权中的某项权利消失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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