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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股东除名是否合法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8 210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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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里的一些股东仗着自己的身份做出了些损害公司的事情,导致公司的权益受损,在这时候公司就会做出一些将股东除名的事情。将股东除名了,被除名的股东肯定是会觉得不合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华律网小编为你仔细讲解。

公司将股东除名是否合法

股东权利是《公司法》上最重要的权利,剥夺股东权利(股东除名)在《公司法》中并未规定,只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主要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两种形态。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股份公司投资无论是通过买卖股票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还是通过认购公司发行股票成为公司股东,公司章程都无权剥夺其股东资格,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享有股份回购权。

公司将股东除名的时候要能够根据法律要求来做,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又被除名了的话,建议最好是能够提前了解相关规定。公司将股东除名之后股东不同意或是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这时候该怎么做,应该找华律网律师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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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一条
[2]《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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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龙吟律师团队成员悉数毕业于国内各大知名院校法院专业,秉承“专业、高效、规范”的理念,以合伙人带领团队的方式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服务领域涵盖公司法务、合同法务、劳动法务、房地产法务,获得客户的高度认可和业界的肯定。陈龙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学士、川内双一流大学讲师、硕士生导师。刘攀,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翁玉玲,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廖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曹倩,成都理工大学法学学士。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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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原则

法律顾问律师16分钟前回复:

关于关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原则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原则 依据具体行事原则与架构的差异,合伙企业所肩负的债务责任分配大致可区分为三种主要类型:,普遍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构成,他们须对企业所积累的所有债务承担无尽且交替的责任。 此种情况下,普通合伙人承受无尽责任的前提条件为:仅当合伙企业所累积的财力无法满足和解决债务问题之时,合伙人才有义务接纳这个责任。 其次,有限合伙制度则是结合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两方的力量,其中普通合伙人必须对合伙企业的综合债务负责,而有限合伙人则需要以他们实际缴纳的投资份额为限度承担债务责任。 再者,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则是以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为顾客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此类企业的深入运营模式及高度的风险水平,使得特定责任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 如果某位合伙人或多位合伙人在执业活动过程中因为故意行为或是重大疏忽而对企业负债,他们应该承担无尽或是无尽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他们将对企业的总收入负责;对于那些并非故意导致企业债务或者企业其他债务的合伙人来说,他们的责任将被限定在他们在企业中所持有的财产配额上。 最后,如果某位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为故意或者重大疏忽而增加了合伙企业的债务,他需要通过用企业财产来偿还外部债务,接着,这位合伙人还应当尽可能地对企业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这是合伙协议规定的。

股东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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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清算与总公司有关吗?

法律顾问律师25分钟前回复:

关于分公司清算与总公司有关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分公司清算与总公司有关。 我国法律规定,分公司本质上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真正独立的公司,因此也就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其所有对外的债权债务均应由总公司承担。 在注销时应由总公司对其进行清算,并接收其资产、债权和未了结的债务。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

法律顾问律师32分钟前回复:

关于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兼并办法中规定的兼并方式 兼并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二)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三)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四)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合并方式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兼并方式 证券法第78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两种兼并形式。 3 由此可见,在我国法上,公司合并是企业兼并的一种方式。

有限合伙企业注册的前提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34分钟前回复: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注册的前提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注册的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公司法中监事所拥有的职权有哪些

法律顾问律师46分钟前回复:

关于公司法中监事所拥有的职权有哪些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公司法中监事所拥有的职权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明确指出,监事会以及未设立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享有以下诸项权力:其一,有权依法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调查与审核; 其二,对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执行的职务行为拥有监管权,如若发现他们有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之行为,有权提出罢免他们的建议; 此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对公司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之时,他们亦有权敦促上述人士采取适当措施加以纠正; 其三,在董事会未能按照法规规定尽职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职责之际,监事可以依此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要求; 其四,有权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议案; 其五,根据相关法令,可以对犯有问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最后,在公司章程中确立的其他监督权限也将由监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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