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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认定中的难点剖析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06 27216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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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继专利、商标、著作权之后的新兴知识产权客体,代表着权利人生产或者经营的潜力和竞争优势,对权利人具有实际的或者潜在的经济价值。《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有效补充。

商业秘密是依靠权利人通过保密方式予以保持的无形资产,其内容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其表现形式往往是秘密而又隐蔽的。因此,在执法中对其认定存在一些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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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秘密认定中的难点

所谓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三款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法律关于商业秘密四个构成要件的规定中,不为公众所知悉和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认定中的难点。

1.“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判断秘密的标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为公众所知悉实质是对知悉主体范围的规定,如果知悉主体的范围扩大到公众,商业秘密则无秘密可言。侵权人往往以公众知悉为由,否认构成商业秘密。

行政执法中在认定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时,存在公众地域之争。由于信息传递方式方法的差异造成信息传递速度快慢不同,形成信息知晓地域的范围不同,对那些传递速度慢的信息来说,在已传递到的范围内,该信息公众皆知,无秘密可言,但在未传递到的范围内,信息仍呈现为秘密的状态。比如某项技术在国外已处技术成熟阶段,为公众所知悉,但在国内仍属新技术,只为少数人掌握,在此情形中,能否认定该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商业秘密是依靠权利人通过保密方式予以保持的无形资产,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不应存在地域限制,否则易造成国外成熟的技术在国内属商业秘密的不合理现象。这种不合理现象既阻碍科技进步,又有违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实质。特别当互联网将地球联结成地球村时,对公众的地域限定更失去了意义。显然,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实质是指该信息是否属于公知信息,即公众能否从公开途径获取信息,而不论公众是否已知悉,也不论该公开途径是否便当。当信息客观上已经处于一种可以从公开、正当渠道获得的状态,该信息即是公知信息。行政执法中关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应围绕该信息是否属公知信息展开,围绕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可以从公开、正当渠道获取展开举证。如果能从公开、正当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直接载明了与“商业秘密”相同的信息,无疑是公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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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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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转为逮捕后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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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未遂算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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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未遂算犯罪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拐卖妇女儿童罪未遂同样也算是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属于行为犯,只要有此行为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但在处罚上面是会按照既遂的标准进行从轻或者是减轻相应的刑期处罚。

刑法隐瞒军情罪既遂的处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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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隐瞒军情罪既遂的处罚是怎样的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刑法隐瞒军情罪既遂的处罚: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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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故意欺骗算不算犯罪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故意欺骗算不算犯罪了 1、故意欺骗他人不一定就犯罪了。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 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 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 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2、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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