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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商标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06 30579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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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天鹅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黑天鹅公司)。**滨黑天鹅公司诉**黑天鹅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穗中法知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黑天鹅公司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损失50万元,并驳回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等其他诉讼请求。**黑天鹅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滨黑天鹅公司于2000年9月受让取得“黑天鹅”文字及图组合商标。**黑天鹅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20日。2002年4月,**黑天鹅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滨黑天鹅公司“黑天鹅”商标,国家商标局决定不予受理。2003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国家商标局不予受理决定的行政判决。二审期间,**黑天鹅公司又就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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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黑天鹅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在国家商标局撤销“黑天鹅”商标之前,“黑天鹅”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没有受理**黑天鹅公司的反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影响**黑天鹅公司诉讼权利的行使,本案审理不需以相关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扩大使用地域和服务项目。但**黑天鹅公司与1993年7月1日之前使用“黑天鹅”商标和店名的案外人没有隶属关系,属于不同市场主体,**黑天鹅公司主张的拥有“黑天鹅”商标在先使用权的理由不成立;**黑天鹅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在“黑天鹅”商标注册之后,使用与**滨黑天鹅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2004年4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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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成立的含义是什么?

法律顾问律师18分钟前回复:

关于合伙企业成立的含义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种类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尽快找专业律师咨询,华律网作为您身边的法律服务平台,凝聚高效率、服务评价好的专业律师团队,直接在线咨询我们,省时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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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清算组成员是怎样产生的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公司法清算组成员是怎样产生的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公司法清算组成员产生的方法如下: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 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咨询律师,5分钟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

个人开公司的流程是怎样的,法律如何规定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个人开公司的流程是怎样的,法律如何规定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选择公司的形式: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需要2个(或以上)股东,从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名称中不会有“一人”字样,执照上会注明“自然人独资”),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股东股权分配的流程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股东股权分配的流程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主要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资产清算。 根据公司法186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股权转让后的回收途径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公司股权转让后的回收途径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公司股权转让后的回收途径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公司股权转让收回的方式有两种:协议回购与强制回购。 这两个不同途径的操作流程分别如下所述:,股东与其所在的公司应就股权回购事宜进行深入沟通并达成共识; 其次,各方需按照已经达成的协议履行相应的权利及义务; 紧接着,根据实际情况,由公司对相关记录进行调整并 同时办理股权变更的登记手续; 如若未能顺利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可考虑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以下三种情形下,股东将无法享有回收公司股权的权力:是在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且这五年内公司持续保持盈利状态,并且满足法定分配利润条件的情况下; 其次是当公司面临合并、分立或转让其主要财产时; 最后便是当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营业期限已至或是其它法律规定引起公司可能解散的情况发生时,如果经由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决议修订公司章程以使得公司得以继续存续。 这些特殊情况,均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具体可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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