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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敬荷、苏柏兴与常州市晨亮灯具厂、钱小平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09 35284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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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宁民三初字第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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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霍*荷,女,汉族,1966年3月12日生,住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坭紫村西村前大路45号,广州市**嘉应塑料电子厂业主。原告苏*兴,男,汉族,1963年10月7日生,系霍*荷之夫,住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坭紫村西村前大路45号。委托代理人隋*城,男,汉族,1946年6月19日生,住广东省增城市荔城街挂绿路14号二幢604房(系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钱*平,男,1964年8月2日生,原常州市**灯具厂投资人,住江苏省常州市孟河镇四图村委钱家村42号。原告霍*荷、苏*兴与被告常州市**灯具厂(以下简称**灯具厂)、钱*平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因被告**灯具厂就涉案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院于2004年9月27日裁定中止诉讼。后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并未立案受理**灯具厂的无效宣告请求,故本院依法恢复本案审理。由于被告**灯具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故原告霍*荷、苏*兴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灯具厂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本院于2006年12月26日向钱*平公告送达开庭传票,2007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荷、苏*兴的委托代理人隋*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荷、苏*兴诉称,原告的“带弧形灯罩、波纹反光板的摩托车转向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01年10月3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00260927.4)。**灯具厂、钱*平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擅自制造侵犯上述专利权的产品,并将涉嫌侵权的产品在江苏、广东、重庆等省市大量进行许诺销售和销售。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2、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模具以及库存的侵权产品,已投放市场的侵权产品予以收回并销毁;3、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调查取证费。原告霍*荷、苏*兴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灯具厂工商登记材料(复印件),证明被告与原告系同业竞争关系;2、ZL00260927.4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年费缴纳收据(复印件);3、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4、ZL00260927.4号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5、ZL00260927.4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附图;以上证据2、3、4、5证明原告合法拥有专利权;6、原告专利产品宣传彩图;7、江苏省公证处出具的苏省证(2004)民内字第1209号公证书(复印件);8、被控侵权产品图片;9、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当庭提交);以上证据7、8、9证明被告侵权事实;10、2003年1月8日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文件;11、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单据。本院调取的与本案有关联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民三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钱*平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内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因被告钱*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放弃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本院对本案证据审查后认定如下:原告霍*荷、苏*兴提供的证据1-5、7、8、9,经核对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请求撤回证据6、10、11,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霍*荷、苏*兴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民三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不持异议。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00年10月27日,增城市**镇嘉应塑料电子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带弧形灯罩、波纹反光板的摩托车转向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1年10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其实用新型专利权并予以公告,专利号为ZL00260927.4。后增城市**镇嘉应塑料电子厂将该专利权转让给本案原告霍*荷、苏*兴,并于2004年4月30日进行了专利权转让登记。该专利权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其独立权利要求为:“带弧形灯罩、波纹反光板的摩托车转向灯,由灯罩和灯壳组成,其特征在于:用透明或半透明塑料压制弧形灯罩,弧形灯罩的外表面光滑,内表面有纵向弧形条纹,灯壳的内底部,安装波纹反光板,灯壳的中部,安装指示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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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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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哪些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专利侵权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行政责任: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贴牌生产必须要注册商标吗?

赵辉律师46分钟前回复:

你好,贴牌生产本公司的产品,则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如果没有商标,产品上只需注明经销商和生产商,不需要专门注册商标。但是贴牌需要取得被贴牌商标权人许可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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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申请协议的签署流程是怎样的?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专利申请协议的签署流程是怎样的 此项工作的实施过程涵盖了如下几个环节:协议签订——资料递交——接受申请——详细审查——决策批准——知会知晓。 在经过认真审查且符合相关标准后,我们将制作出审批文件,然后通知申请方;若未能通过审查或者没有获得批准,我们将会以书面的形式告之申报者并附上具体理由,与此同时,也将向申请人清晰地阐释他们所拥有的相关权益以及救济措施。

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著作权的管理制度,也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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