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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属于私力救济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536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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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在法律当中对于我国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义务都进行了严格的保护以及规定,而同时除了法律规定以外我们还可以通过自助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这种自助方式即使没有法律相应规定也必须是合理合法的,那么不安抗辩属于这种类型的私力救济吗?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不安抗辩属于私力救济吗

不安抗辩并不属于私力救济,其在民法典上有严格的相应规定。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在发生任何适用法律的情况时公民都可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有的时候情况较为复杂无法判断是否适用法律及来不及适用法律的情况就只能先通过自助也就是私力救济的方式先进行处理,这种情况下建议可以咨询相关律师帮忙,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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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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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修改

法律顾问律师40分钟前回复:

关于什么是合同修改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合同的修改即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所达成的协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我们在这里讲合同变更是狭义的,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且合同变更必须针对有效的合同。 协商一致是合同变更的必要条件、任何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合同的变更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合同的修改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不得尚自更改,否则无效。 2、合同修改必须是原合同双方主体或其授权的主体进行,否则不发生变更的效力。 3、合同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4、合同修改尽量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否则发生争议可能涉及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多份买卖合同履行顺序该怎么确定

法律顾问律师48分钟前回复:

关于多份买卖合同履行顺序该怎么确定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 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 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 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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