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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庭前证据交换?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2-12-12 41412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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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改革中,不少法院都实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证据交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证据交换的主持人是审判人员,证据交换的时间在开庭之前,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此外,还规定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证人在庭前证据交换中的陈述,视为当庭作证。

实行庭前证据交换,一是为避免当事人进行举证突袭,同时更重要的还在于保证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平等的获取证据的机会和条件,所以明确证据交换的期限,实际就是为双方当事人准备证据并进行交换提供科学合理的期间,不限制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期限,便无法实施证据的集中交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证据交换必须发生于当事人答辩期满至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议定也可由法院指定,但均应在开庭审理之前,且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这是保证庭前证据交换得以实现的关键因素。由此可见证据交换的时限与举证时限制度相互对应,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具有内在逻辑性联系的制度规范。证据交换的时限是举证时限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应符合举证时限制度的一般要求,证据交换之日即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证据交换日不提供证据的应承担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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