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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误诊是否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748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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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治疗的时候,我们知道医生需要尽职尽责,但是也有出现误诊的情况,这可能会导致出现一定的医疗事故。那么纠纷就随之产生,这时候医院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呢?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医院误诊是否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不是的,临床误诊的性质不同,涉及到法律责任也不同,从过错原则上看,无过错的误诊不承担法律责任。

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就是审查医患双方就医院履行义务"当"与"不当"。如果医院履行义务"不当",即有过错,就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我们需要从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分析,这也是医疗纠纷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对于不同的情况下就会有不一样的结果,大家要清楚其中的过错原则进行了解,才能更好的处理医疗纠纷事件。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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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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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具有保密义务?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具有保密义务?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具有保密义务 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许多求美者为了让自己变得更加美丽动人,会选择去尝试医疗美容这个方式。 然而,尽管他们在做决定之前,可能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并且对手术有自身的理解和认识,但并不是每个接受过医疗美容的人都愿意毫无保留地在众人面前透露这个事实。 更常见的是,他们倾向于隐瞒这个秘密,避免被别人知道。 实际上,我们注意到许多医疗美容服务提供商会为了吸引更多顾客而采取不正当手段,他们往往在未征得求美者的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便私自在社会上公布其他人进行医疗美容的具体项目以及手术前後对比照等内容,以展示他们的服务质量与成果。 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都必须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未经消费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将消费者的病情以及病史资料披露给第三方知晓。 因此,我们提醒各医疗美容机构,在未经求美者许可的前提下,有义务确保他们的医疗美容信息不会被外界得知。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任何自然人都应该享有人身权、财产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法定权益。 当这些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受侵害者有权依法向侵权责任人提出赔偿要求。 因此,如果医疗美容机构未能守住保密义务,不慎泄露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那么求美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医疗美容机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这里,我们也建议各位同事,如果您发现有医疗美容机构没有遵守上述规定,请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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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哪个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哪个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受理条件如下: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人身损害后续治疗费用之主张方式

法律顾问律师2小时前回复:

关于人身损害后续治疗费用之主张方式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人身损害后续治疗费用之主张方式 问题解答:提出人身损害后续治疗费用主张的方式如下:在患者实际产生相关医疗费用之后,可选择再次提起诉讼,向赔付责任方提出尚未支付的后续医疗费用。 另一种方式则是可以在属于首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过程中予以主张。 其中正义之法的依据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一条明文规定:由于生命、身体或健康受到侵害,而遭受损失的赔偿权利人如因侵权行径或其他缘由而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者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家属,有权提起诉讼,请求身负赔偿责任之行为人进行相应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伤赔偿。 本条所指的赔偿权利人即此类直接受侵害之人; 而所谓的赔偿义务人就是依法应当对自身或他人造成的不当行为,以及其他引发伤害的原因所带来的民事责任负责的自然人、法人或是非法人组织。

哪些情形构成医疗责任事故

法律顾问律师2小时前回复:

关于哪些情形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一.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二.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 四.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 五.护理中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守医嘱,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 六.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七.检验病理放射等技术诊查中,丢失或弄错标本,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结果及违反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延误治疗; 八.不按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 九.中医人员不懂西医知识擅用西药西医疗法或西医人员不懂中医知识擅用中药中医疗法。 一、非法行医的行为表现是什么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行医时间长,因非法行医被取缔后又非法行医的;延误病人及时治疗的;没有基本的医疗知识而冒充医生为他人进行诊疗;其医疗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 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不听有关部门劝阻的,伪造、涂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非法行医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在医疗过程中对就医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使用非医疗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自定收费标准,乱开药方,牟取的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向病人出售少量假冒伪劣药品,违法规定超计量贩卖国家明令控制的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在医疗工作中作风恶劣,不负责任,发生医疗事故的;非法行医使多人身体受到损害,影响恶劣的;因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致人身体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的等等。

人身损害医疗赔偿费用包括哪些费用

法律顾问律师3小时前回复:

关于人身损害医疗赔偿费用包括哪些费用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医疗赔偿费用包括以下这些: 1、挂号费; 2、医药费; 3、检查费; 4、治疗费; 5、住院费; 6、其他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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