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合同诈骗包括无效合同吗
在认定合同诈骗的时候,需要对方是否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进行签订合同的时候,必须是以隐瞒或者虚构的方式来签订合同,这个时候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1.因欠缺某些形式要件而不能成立或者生效的合同。例如,书面合同未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当事人约定合同需经公证而未办理公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而未履行上述手续的,等等。这类所谓无效的“要式合同”,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一般都可以通过补办手续而使其具有成立和生效的可能性。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此类“合同”过程中而被骗取财产的,自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因违反公共秩序而绝对无效的合同。例如,合同标的物涉及淫秽物品、毒品、枪支弹药或者行为对象涉及办理假证件、伪造公文等。这类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亦不可能经过补正而使其生效,当然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因此,利用这类“合同”骗取当事人财物的,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符合诈骗罪或者毒品犯罪等其他犯罪构成的,应以相应的其他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3.因仅有关私益而使之得撤销的合同。例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即为可撤销合同。这类合同没有违反公共秩序,与上述绝对无效的合同明显有区别。尽管经撤销后可溯及合同无效,但在撤销前,其已生效,且可随撤销权之消灭,而不必然归属无效。因此,应不妨碍其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理由很简单:其一,合同有效是其前提,利用有效合同进行诈骗当然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系合同“陷阱”所致,这是合同诈骗的方式之一,当然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其三,撤销权的行使与否,并不能影响合同诈骗罪的性质。如不然,若撤销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便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使撤销权,则不成立合同诈骗罪,似乎难以让人接受。
4.因仅属于程序上之欠缺而使之效力不定的合同。例如,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在于该合同成立之时,其法律效力是不确定的,可能因权利人的追认而成为有效合同,也可能因权利人拒绝追认而成为无效合同。这类合同亦已成立,其本身不具违法性或违法性程度较低,全同不能生效是因为当事人欠缺缔约能力、代理人资格、代表人资格及处分能力等造成的,这些瑕疵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消除。这类合同能够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无疑义。
5.因当事人约定的某种客观因素没有满足而未生效的合同。主要包括两种:一种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一种为附始期的合同。这两种合同虽已成立,但在条件不成就或者始期未到来时,暂不发生效力(在此期间自然可理解为无效合同)。利用该暂未生效的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我们在认定合同诈骗的时候,需要对方是否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进行签订合同的时候,必须是以隐瞒或者虚构的方式来签订合同,这个时候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董译中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东城律协刑事研究会委员擅长:1、各类刑事辩护、控告、风险防范等刑事业务以及重大敏感的刑民结合案件;2、人身损害赔偿(重大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法律业务;3、公司治理、股东争议解决、尽职调查、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公司相关法律业务。董律师先后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龙铁纵横(北京)轨道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中康健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医院等数十家企业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并成功参与代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诉讼仲裁、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 部分工作业绩展示: 一;国家能源集团华北电力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二;国家电网公司北京电力医院常年法律顾问 三;国家电网国中康健集团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四;龙铁纵横(北京)轨道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五;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专项法律顾问 六;某科技类上市公司高管涉嫌串通投标罪刑事辩护,争取缓刑 七;某行业知名公司高管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辩护,侦查阶段取保侯审 八;某理财公司高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辩护,争取缓刑 九;代理某国有保险公司重大交通事故案件案件,为公司挽回重大损失 十;代理北京丰台某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为伤者争取到数百万赔偿详细>>
在线咨询马豹律师,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不动产征收法律制度研究会会长,全国不动产征收法律在线首席律师。 马豹律师具有极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就职律师行业多年,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行政诉讼、刑事辩护、企业法律服务等领域法律业务,并对此类案件有着深入研究,至今已解决众多当事人的法律难题,办案经验丰富。 马豹律师办案过程条理清晰,庭审手段均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量身定制,获得案件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专业领域 马豹律师法律功底深厚,执业多年,擅长重大刑事案件诉讼、行政诉讼、房产纠纷、集团诉讼、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常年法律顾问、房屋拆迁纠纷、劳资纠纷、合同纠纷、破产重组、债权纠纷等等。 多年来,马豹律师办理了大量有关房地产业主维权,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案件,帮助了大量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众多案件中,有多个案件涉案房产土地面积巨大、涉案金额过亿,其中不乏有全国性影响力的经典案例,被众多国内外知名媒体报道。 同时,马豹律师担任了国内外数百家大型企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机关的法律顾问,法律服务质量上精益求精、不断超越自己,法律服务模式上推陈出新、提供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在业界拥有良好的声誉和口碑;其提出的“聆听、聚焦、满足、超越”的法律服务理念在国内独树一帜,深得客户赞誉。 个人荣誉 2013年,马豹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建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加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研讨会,提出将征收补偿原则由“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修改为“土地被征收后的用途”; 2014年,马豹律师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立法修改; 2016年,马豹律师办理的拆迁案件被收录于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当代著名律师经典案例》; 2017年,马豹律师被北京市法律服务中心评为优秀法律工作者。详细>>
在线咨询曲衍桥律师,北京市盈科律所总部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一部副主任,盈科北京盈科全国年度优秀律师,中国;中小企业法治人才库律师组成员,北京市律师协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京朝阳法院特邀调解员,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专家律师,中华全国律协会员,《律师说法案例集》副主编,央视和法律卫视节目特邀嘉宾律师,办理的案件多次被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宣传普法。撰写的《公司企业合规管理运行与控制》、《律师尽职调查内容分析》、《股东会决议效力浅析》、《企业法人与罪犯的距离》、《侵占公司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等多文章被业内广泛适用并出版。撰写的《刑事案件与办案机关沟内容探讨》、《浅析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最佳时间》、《如何把握刑事案件黄金37天》等文章被业内多家平台转载。 专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犯罪案件。对公司类诉讼案件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办理并胜诉的公司股东会决议纠纷案件被北京市某法院作为全院教学案例推广。 刑事案件擅长分析案件痛点,有充分的与办案机关沟通经验。取保候审成功率高。代理多起无罪辩护、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办事效率极高,刑事案件接受委托后立即启动安排会见工作。 曲律师多年企业财务工作及律所刑事部门的工作经验,在刑事、公司财务交叉的刑民案件处理中显出独特优势。先后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担任过法律顾问,涉及建设工程领域、投融资企业、银行、文化娱乐业、矿山企业、大型电商企业及私人法律顾问等。详细>>
在线咨询若被骗财物数额较大,行骗者已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则消费者有权选择向警方报案处理,并要求行骗者归还所有财产权益。在此过程中,因商家在交易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仅限于中立且无过错方,故而消费者要想寻求商家退还款项可能会面临相当大的难度。华律网小编整理如下具体内容。
依照我国现行有效之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受害人在遭受不法分子实施的欺诈行为时,若已保留了相关的转账信息,能否成功挽回损失,需根据特定情形进行判断分析。此类事务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清查和追缴工作,待成功追缴原款项之后,将其全额归还给受骗者。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例如,通过采用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还是其他一些手段,骗取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工伤赔偿金、失业救济金、生育津贴等等社会保险待遇的,都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若警方未能依法立案,您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书,申请实施诉前财产保全,进而冻结与此次案件相关的银行账户内存款,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程序,以追讨被骗款项。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此判决需依赖于全面考量该被告的具体违法情节,悔过自新表现,人身安全隐患程度及可能对周边社区产生的潜在影响等诸多元素。若被告同时被法院判处额外刑罚,则无论附加刑是否为缓期执行,都必须严格依法履行。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伪造来信用卡:伪造人民币是犯罪,伪造信用卡自当然也是犯罪了。冒用信用卡:通常见于犯罪者拾到百遗落的钱包,利用钱包里的他人身份证和信度用卡进行消费。捡钱不还是不道德,捡到信用卡不还就等着吃官司吧。关于信用卡诈骗的常见行为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关于信用卡诈骗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个人诈骗罪的立案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撤销。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况,嫌疑人可向办案单位提出,也可以由辩护律师向办案单位提出,如果不符合这些规定,应该与辩护律师沟通,制定适当策略,争取从轻处罚。关于个人诈骗案是否可以撤案的问题, 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1.当收到可疑的诈骗电话时,应首先向相关机构进行咨询,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策,避免盲从他人的建议而轻易进行资金转移; 2.时刻保持高度警觉,不要贸然使用银行卡或者手机支付等手段来购买网络上出售的物品;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如果被告人能够积极退还所骗取的财物,法院也会酌情考虑对其减轻或从轻判罚。 诈骗十万元人民币是否应该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呢?这需要根据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应的司法程序进行确定。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而对于诈骗公共或私人财产的损失金额介于人民币三千元至一万元之间、又或者介于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以及等值五十万元以上的情况,则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按照“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与“数额特别巨大”这三个阶段性标准进行划分和判定。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然而,若被告人积极返还原告人财产,并得到受害人谅解,则法庭将会酌情予以减轻或从轻处罚。至于涉及到减刑方面,具体操作需以所在地公安刑事司法部门的决定为准。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