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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具备购房合同内容的认购书一样吗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相关的司法解释同时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如果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具备了商品房买卖的主要内容,购房认购书有什么法律效力 有种观点认为,在商品房认购书具备购房合同主要内容的前提下,如果开发商收受了购房款的,应当把商品房认购书认定为购房协议。这种观点得到了司法解释的支持。商品房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购房合同。”司法解释的观点表明,虽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应当订立书面购房合同,但书面购房合同并非买卖关系的生效条件。如果具备了主要内容,并且买房人收受了购房款,就应当将商品房认购书视为购房合同。
商品房认购书的目的在于确定双方去洽谈购房合同的义务,购房合同则是对购房行为的直接确认。其意思表示根本不同。意思表示不同的合同当然不是一种合同。商品房认购书所约定的内容是双方应当去洽谈购房合同,并不是对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的直接确认,因此它不是购房合同本身。不能因商品房认购书中对将来洽谈的本合同主要条款包括价款、付款方式、房屋面积、结构等都有明确约定而视为将来签订购房合同是对其的细化、补充或变更。
商品房解释第5条的正确含义是,因为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可以通过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来确定,开发商又接受了准买受人付款的实际履行行为,因此不必拘泥于应当签订书面购房合同的规定,就可以认定买卖关系有效。商品房认购书的主要内容可以确定为应当发生而未发生的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本条解释实际上包含了一个意思,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是一种有效的合同义务,合同双方完全可以以商品房认购书为依据要求对方履行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义务。当商品房认购书具备了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时,它也就构成了史*宽先生阐述的普通的预约,具备了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一般情况下如果说开发商收到了购房款的话,那么又这个认购书中具备了购房合同的内容,那么和购房合同完全一样,如果这个时候开发商违约的话,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了,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
在线咨询【媒体报导案例】:华律网北京6月16日电记者吴晶、傅双琪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16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解聘“先跑老师”范美忠是由他所在的学校自主决定的,而非教育部官方指令。范美忠1997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系,在都江堰光亚学校任语文教师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
末位淘汰是什么,末位淘汰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吗,有什么相关法律规定?也许很多人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下面的内容吧。
华律网小编万人瞩目的劳动合同法终于在2007年6月29日经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新闻媒体称之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案例如下:一女子与一事业单位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合同,因其事业单位管理方面原因,现女子欲离开此单位,拿回自己的人事档案及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因与其单位协商无果,特申请仲裁。确认合同无效。甲方退还乙方人事档案及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争议的焦点是
不签居间合同会导致纠纷产生时难以取证,但不会完全影响权利义务。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关于不签居间合同的后果是哪些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因被胁迫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不具有效力,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关于因被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是否无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商业合同中的附随义务,一般是合理的。当事人需按照商业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需要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这是与遵循诚信原则相一致的。关于合同法中商业合同附随义务算是合理的吗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书面和其他法定形式。合同有效的条件有: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关于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别人代签购房合同有效。他人代签合同,应得到当事人书面委托或事后追认,否则,合同不对该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同时,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被授权人不能行使超过授权范围的权利。关于别人代签购房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当事人不适格的建筑居间合同违法。即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当事人恶意串通,他人合法权益的建筑居间合同违法;合同以合法手段掩饰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建筑居间合同违法;建筑居间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为违法合同。关于建筑居间合同违法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单方合同修改无效。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只有一方单独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变更后的合同因缺乏当事人合意而无效,因此仍以原合同为准。故单方修改合同无效。关于单方合同修改是否有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