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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有哪些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212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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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些把股权进行质押了的话,这种情况是需要权利质押合同的,如果说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纠纷的话,那么裁判的规则是如何规定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这个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有哪些

1.股东会决议文件不能代替股东名册的股权出质记载

——股权出质因未记载于股东名册,质押协议未生效,质权未设立,债权人要求质押人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不予支持。

2.债务清偿附条件但时间无法确定的,视为约定不明

——当事人在还款所附条件成就的时间无法确定,协议中关于还款时间约定不明情况下,应依《民法通则》规定处理。

3.合作协议终止后,所签还款协议,独立于合作协议

——双方合作协议终止后所签还款及还款担保协议,应视为双方签订的结算和清理条款,该协议效力独立于合作协议。

4.增资扩股后,质权人应按原出资额相应作权利缩减

——公司增资扩股后,对于原以公司部分股权设定质权的权利人而言,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应按原出资额作相应缩减。

5.债权人收到股权证收据,不足以证明股权质押成立

——债务人将股权证交与债权人,债权人出具收据证明收到的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股权质押法律关系。

6.以被查封股权设定质押的合同无效,不等于不生效

——以被查封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并记载于股东名册,股权质押合同虽为无效,并不等于该股权质押合同不生效。

7.发起人股份质押期间,不受质押协议签订时间限制

——《公司法》第147条不是对达成发起人股权转让协议时间的限制,故股份质押亦不必受质押协议签订时间的限制。

8.就发起人预期股权红利收益所签预定抵销合同有效

——一方以预期不确定的红利收益与他人债务签订的预定抵销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9.以拟设公司股份质押,未登记的,质押合同不生效

——以拟成立的合资公司中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又未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及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不生效。

10.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过相应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才能生效。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上面的文章中已经给出了十种的裁判规则,一般来说股权质押合同是不存在期限限制的,而且对于股权质押这种行为,所承担的风险能力还是要求比较大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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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部门是哪个
如何办理股权质押流程
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在哪里办理
引用法条: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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