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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案情」某市烟草专卖局根据消费者的投诉,对王某涉嫌经营非法卷烟的商店进行监控,发现王某经常从家中提取大量卷烟,送往其商店隔壁的缝纫铺进行秘密销售。该局遂予以立案。经过数日外围的查证,2003年1月9日,该局执法人员持烟草管理行政执法证及检查证,对王某的住宅、商店及其相邻的缝纫铺进行检查。在王某母亲在场的情况下,从住宅检查出6个品种的卷烟计37条。另外,在缝纫铺也查获12条卷烟。经现场勘验,发现所有卷烟既无防伪标志,又无当地烟草公司印章,遂予以暂扣。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侵宅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返还所扣卷烟。「争议」原告王某认为,即使原告住宅是存储卷烟的场所,被告在无公安机关配合,并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也不得进入搜查。由于被告非法侵宅,故其所扣卷烟应予返还。被告烟草专卖局认为,原告在其住宅藏匿非法卷烟证据充分,原告住宅已仅非居住之地,同时也变成了非法卷烟的存储场所。被告依据烟草专卖法的相关规定,有权对住宅进行独立检查。「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下,根据烟草专卖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在原告成年家人在场的情况下,持行政执法证及烟草检查证,对原告存储大量涉嫌非法卷烟的住宅进行检查,并未构成对住宅的非法侵害。原告关于被告必须持公安机关的搜查证,并有公安人员相配合,方能入宅检查的观点,缺少相应法律依据。由于被告对所暂扣的涉假卷烟正在进行技术鉴定,故对原告要求返还卷烟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并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评析」本案涉及行政执法中住宅检查权的行使问题。行政机关能否独立行使住宅检查权,在理论上及实务中均存有一定争议,该问题较为普遍和突出,给执法部门的查证工作带来一定困惑。作为个案,本案的最终裁判,无疑具有积极的探讨作用和指导意义。一、掌握原告住宅存储大量涉嫌假烟,是被告得以行使住宅检查权的事实要件。被告根据投诉,采取监控、守候、跟踪等调查手段,掌握了原告住宅确存有大量涉嫌非法的卷烟。被告在证据较为充分的前提下,基于原告成年亲属在场的情况,持执法证件,对原告住宅进行检查。纵观全案,被告的检查行为并非盲目与激从。公民住宅作为一种特殊的场所,行政机关在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草率行使检查权,否则极易陷入尴尬两难的处境。本案被告只所以获胜,其中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在于被告大量而扎实的前期查证。确凿的证据使得原告在大量被查获卷烟的现实面前,难以自圆。正是这份稳重,为被告奠定了胜诉的基石。二、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是被告得以行使住宅检查权的法律要件。本案无可争议的事实,在于原告的住宅已沦为存储卷烟的重要之地。原告的行为可能有碍正常有序的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七条更加明确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生产、销售、存储烟草专卖品的场所”。从上述法律、法规条款不难看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基于授权,已取得了对违法案件案件当事人“存储”卷烟场所的检查权。因此,本案被告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之上,对原告存储大量卷烟的住宅行使检查权,有法可循。三、行政执法中住宅检查权的合法行使,有别于宪法或刑法所确立的不法侵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显然上述立法的原意在于禁止并打击对公民住宅的非法侵入或搜查,但它实际并未排除特定条件下对公民住宅的合法搜查或者检查。纵观全案,被告在已掌握确凿证据,且有原告家人在场的情况下,持执法证件对原告住宅进行检查,该强制措施的实施显无主观恶意,且未构成对原告住宅的不法侵害。这与宪法或刑法所确立的不法侵宅之义,应有性质上的根本区分。考虑到烟草、工商以及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执法的特殊性,为防止相对人利用住宅进行违法活动的可能性,有必要赋予或认可行政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对相对人住宅的检查权。
由于立法的矛盾,导致理论上实践中关于对合伙主体资格产生以下几种观点和做法:1、将全体合伙人均列为当事人此观点从“诉讼标的共同”来理解分析,认为合伙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共同是复数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的诉争的民事权利义务系属于同一民事法律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当事人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对复议结果仍持异议后才能提起民事诉讼的,那么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若遇到此类不属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当事人可直接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维权。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拆迁补偿属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当事人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如果有需要的话,小编推荐上华律网咨询。下面是华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拆迁补偿属于什么类型诉讼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拆迁案件的起诉期一般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超过二十年的拆迁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要注意不要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下面跟小编一起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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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不都是抽象行政行为,要分情况,只有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律法规的行为等才是,而对于立法机关在行政方面的立法则不属于。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关于什么是行政立法行为行政立法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单位再予处罚不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单位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力,单位再予处罚是根据内部规章制度实施的处罚,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关于单位再予处罚是否有违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依法确认的原则;行政确认客观、公正的原则;行政确认保守秘密的原则;行政确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关于行政确认原则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案由;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身份情况;办案人民警察陈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等内容。关于行政案件听证笔录有哪些内容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