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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的一个多月还没有下来是否合法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208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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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的时候受到了伤害,也及时提起了工伤认定,但是过了一个多月了,工伤认定的结果还是没有下来。面对迟迟不下来的工伤认定结果,很多人对此都非常的在意,不知道为什么工伤认定结果不下来。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华律网内容。

申请工伤认定的一个多月还没有下来是否合法

员工工伤认定是需要材料齐全,一定会在两个月内下达的。可能是已经下达到单位,没有通知员工而已。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认定可以由谁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有三类:一是职工所在单位;二是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三是工会组织。

(1)职工所在单位。由于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因而在工伤保险方面,雇主承担了许多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之后,为了及时抢救受伤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必要要求职工所在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请义务。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申报时间限定为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被确诊后的30天以内。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意,才可以将申请时间延长。

(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前提。为了充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职工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伤害性质认定申请,这一申请时限远远长于所在单位的申请时限。

(3)工会组织。工会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群众组织,帮助受伤害职工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是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义务。

如果你对于工伤认定的下发的时间还不认识的话,可以及时的提出来自己的意见,尽量避免结果有迟迟不下发的情况发生。申请工伤认定的一个多月还没有下来当事人该怎么样去处理这个问题,建议您及时寻求华律网律师的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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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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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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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保密协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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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竞业保密协议是什么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保密协议是约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负保密义务的合同条款。 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的行为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依法或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保密期内,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行为。 竞业限制是指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违反约定竞业限制的行为:是指劳动者在依法或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且用人单位依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就业超出竞业限制范围的行为。 注意:竞业限制只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

劳动仲裁要工资有时效吗

法律顾问律师12分钟前回复:

关于劳动仲裁要工资有时效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若劳动关系没有终止,劳动仲裁申请工资就没有时效;若终止,则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若劳动关系没有终止,劳动仲裁申请工资就没有时效;若终止,则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何算工伤家属护理费

法律顾问律师18分钟前回复:

关于如何算工伤家属护理费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工伤家属护理费计算方式具体如下: 1、护理家属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安排无固定收入的家属,护理费可按照当时护理工的标准计算。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家属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3、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50、百分之40或者百分之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合同签字人离职影响合同生效吗

法律顾问律师27分钟前回复:

关于合同签字人离职影响合同生效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合同签字之后签字人离职不会影响合同生效。 合同签字人签订合同是代表公司与对方签订合同,不是代表个人,所以合同签字人离职是不影响合同生效的。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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