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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并长期使用他人赠送的未过户车辆行为人构成何罪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436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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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国家公关人员或者是单位中的重要人物,肯定有一些会出现非法受贿的情形,而且有的人还会长期的接受他人赠送的物品,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收受并长期使用他人赠送的未过户车辆行为人构成何罪

某区委书记的xx接受一建筑公司项目经理xx的请托,将上级拨付的公款390万元挪用作承揽工程的保证金。事后,xx为表示感谢,以自己名义购买一辆价值107800元的别克汽车登记上牌后送给xx,并于2007年11月至2011年5月间缴纳车辆税费、保险费14456元。经查,此间,该车一直由xx使用,未办理过户手续,但社区其他成员及群众均认为车辆为xx本人所有。

行为人构成何罪

xx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民法观念不能完全代替刑法观念。我国对房屋、汽车所有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权属证书是房屋或汽车所有权归属的一种书面凭证。物权和所有权的登记制度,主要是为对抗第三人而设置,具有权属证明和公示作用。但是,登记并非物权变动的要件,只是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物权变动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而,“车辆未过户”的后果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车辆等作为受贿物是否被实际占有,与车辆是否过户是没有关联的。

当前,收受房屋、汽车未过户或借用他人名义上户等情形,已成为当前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新形式。受贿犯罪是无被害人犯罪,行贿受贿双方都有掩盖犯罪行为的动机,因此,实践中行贿受贿的手段基本上是隐形的或变相的,“收受房屋、汽车不过户或者借用他人名义上户”即是手段之一。

根据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在实践中,盗窃抢劫所得车辆,即使车辆未过户,极少有人认为是犯罪未遂。而在受贿犯罪中,行为人占有或收受未过户车辆,就会产生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的争论。其实,我国刑法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实现采用的是“实际控制”理论,因而,在受贿犯罪中,只要行为人接受了他人给予的财物,该财物脱离了所有权人的实际控制,行为人进行了现实的占有,无论是否办理法定过户手续,就已经享受到贿赂利益,即可认定既遂。本案中,xx收受了汽车,主观上有占有故意,客观上对财物有占有的事实,就可以认定受贿既遂。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自己长期的收受他人赠送的车辆的话,这种情况那么首先会构成受贿罪,然后再根据实际的情况来看对方是不是构成了挪用公款罪等罪名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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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私了能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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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车逃逸交警怎么处理

法律顾问律师10分钟前回复:

关于撞车逃逸交警怎么处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指挥救护、勘查等车辆停放在安全和便于抢救、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有可诉性

法律顾问律师18分钟前回复: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有可诉性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可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作为一种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具有可诉性。 又根据《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可诉。

未成年骑电动车撞人怎么处理?

法律顾问律师21分钟前回复:

关于未成年骑电动车撞人怎么处理?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交通肇事,应该由交警来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 以确定双方的责任划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乘客开门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承担

法律顾问律师25分钟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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