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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应向哪里提出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25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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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认定劳动者在其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是属于工伤范围的。需要由劳动者的家属或用人单位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用人单位根据鉴定结果对劳动者进行赔偿,那么工伤认定应向哪个部门提出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工伤认定应向哪里提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

工伤应怎样认定

工伤认定,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是因工造成的,还是非因工造成的事实。

1、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以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为工伤的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对工伤认定的范围,应予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作了较大的修订,扩大了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增加了视为工伤的情形。新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标准更为准确、宽泛。增加了一项新的内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对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须在上下班途中,即可认定为工伤,而不必限制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由此可见,新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加强了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劳动者受工伤后一定要弄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上述文中我们介绍了发生工伤之后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申请,发生工伤之后一定要尽快申请工伤认定,否则会耽误工伤认定的最佳时间,超过时间会影响工伤认定的受理,这点一定要注意。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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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伤认定标准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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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才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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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怎么才是工伤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 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关于试用期内的合同薪资

法律顾问律师42分钟前回复:

关于关于试用期内的合同薪资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试用期内的合同薪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试用期内的薪资待遇须不低于正式薪资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依据】请着重理解上述内容的出处——《劳动合同法》第20条明确阐述道,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应享有的薪资待遇不应低于其所在工作单位同一岗位中最低档级别的薪酬,亦或是劳动合同所商定之薪资的百分之八十。 同时,确保薪资总额不低于当地政府所颁布的最低薪资水准。

临时工工作时受伤,该找谁

法律顾问律师50分钟前回复:

关于临时工工作时受伤,该找谁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1、用人单位非法使用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 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包工负责人非法使用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 3、建设工程由若干企业承包或者企业实行内、外部经营承包时,则工伤保险责任应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 4、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工作岗位,仍须使用临时工,他们因工死亡和因工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固定工的劳动保险待遇执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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