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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为采取预防措施发生事故会不会构成玩忽职守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14 199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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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行为的时候,如果不依据自己的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就有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那么公务员为采取预防措施发生事故是否构成玩忽职守 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公务员为采取预防措施发生事故会不会构成玩忽职守

某镇政府将组织拆除某河桥的工作委托给镇水务站,镇水务站具体负责拆除该桥的技术指导和工程施工监督。其间,作为镇水务站站长的被告人刘某在起草的招投标公告中,未对报名对象的资质作要求。在拆桥施工前,没有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在拆桥施工过程中,没有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施工监督。10月27日,被告人刘某到拆桥现场,发现施工人员既未搭井字型脚手架,也未按从中间向两头平衡减负的方法施工,但未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和纠正,只是口头上要求施工注意安全。10月29日上午,桥身整体突然坍塌,致使施工人员苏某、仇某当场死亡,其它两人受伤。事故发生后,镇政府积极抢救死伤者,做好善后工作,赔偿死、伤家庭70余万元。

公务员是否构成玩忽职守

本文认为,被告人刘某具备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且对事故的发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刘某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组织、实施拆桥过程中未能正确履职,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带来重大损失,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刘某具备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的主体须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由此来看,在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似乎就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明确将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到渎职罪的主体中。

本案被告人刘某虽属事业编制人员,但在桥梁拆除工作中被政府临时借用,履行危桥拆除的技术指导和施工监督职责,属于“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故具备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资格。

(二)刘某的行为是玩忽职守行为。

被告人的行为不属工作失误,是玩忽职守行为。工作失误是指在积极的工作过程中,由于业务水平和能力不足而决策不当,导致了生命财产等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损失。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有相似之处,都是产生了过错,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损失,但二者是也有着不同之处。

从主观心理状态看,工作失误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的过错,但却是一种积极的履行职务的心理态度;而玩忽职守犯罪人在主观上是过失,是应当预见发生事故,因消极或不负责而未能防止事故发生的心理状态。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作为拆除危桥的技术指导和施工监督的负责人,本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监督和指挥施工,但未认真履行职责,降低施工人员的资质要求,且对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施工也未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和纠正。被告人刘某主观上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事故的发生,具备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特征。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公务员为采取预防措施发生事故会不会构成玩忽职守”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安全的分析,公务员是属于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为采取预防措施发生事故的,是有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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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因查处违规建筑不力构成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量刑标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特邀律师:
宋建军律师 四川成都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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