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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汪-亮在赌博过程中与本村村民汪*付发生矛盾,后在回家途中得知汪*付等人与其爷爷汪*友发生争吵,便到汪*友家与汪文兵等人一起前往汪*付家欲作理论,在汪*付家门前,汪文兵及其妻子与汪*付的妻子发生争执,汪*付手拿尖刀向被告人汪-亮冲来,被告人汪*拾起汪*付家门前的一块砖头,在看到汪*余距汪*付身后一米左右的情况下砸向汪*付,砖头最终砸中汪*余头部,致汪*余受伤,经司法鉴定,汪*余的伤情构成重伤。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汪某的定性主要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汪-亮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汪-亮在面对汪*付的现实危险时,此时是近似于防卫状态中,主观上没有伤害汪*余的故意,而且汪-亮拿砖头砸的对象是汪*付,而不是汪*余,对汪*余的重伤,不是汪-亮所期待的结果,不是故意行为的内容,所以对最终造成汪*余重伤,只是一种过失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被告人汪-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被告人汪-亮还应对犯罪行为所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经查,被告人汪*拾砖头砸汪*付时,看到汪*余和汪*付相距不远,应明知其持砖砸击行为可能发生伤害汪*余身体的结果,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主观动意应属于刑法所称的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评析]
上述两种意见争论的焦点,关键在于区分过失致人重伤罪与故意伤害罪的不同。
这两个罪名客观上都造成了致人重伤的后果,只是二者在主观方面有所不同。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对出现重伤结果主观心态上是出于故意的目的;而过失致人重伤罪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就本案,具体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区别,间接故意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有放任态度,持无所谓的态度,不反对、从内心上讲,是可以容忍的。过于自信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有反对态度,没有想到重伤结果会发生,主观上只对重伤结果有过失,并无伤害的故意。
在本案中,被告人汪-亮在主观上应明知自己手拿砖头朝汪*付方向砸向,自己应知道砖头可能砸中汪*付或其他的人,因其他人在汪*付周围不远,对最终砸中谁,此时基本上持放任态度,即砸中汪*付最好,要是砸中汪*付只相距不远的汪*余等其他人也行,在这种心理支配下,砖头最终砸中汪*余头部,致汪*余受伤。汪-亮置汪*付本人及周围人身安全于不顾,即明知会发生汪*付本人及周围人受伤的后果,而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的心理。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的看法,即被告人汪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而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涉及人名均为化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陈-杰)
宋建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三级律师职称,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8710586827。宋建军律师专注法律服务三十年年,曾从事多年公安机关工作,任专职律师三十年年,其中担任主任律师十几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1987年起进入律师行业,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曾先后担任几十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先后发表论文几十篇,荣获某市司法行政先进工作者称号。宋建军律师注重法律服务的品质和效率、以专业的精神满足客户的需求,对代理的案件责任感重、使命感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着求真,追求公平正义的工作态度让宋建军律师在委托人以及同行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宋建军律师的执业理念:公正、专业、优秀、奉献!工作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荆路1号泰业北城广场A做1304室电话:18190840309(微信同号)工作QQ:2506354150邮箱:[email protected]擅长领域介绍宋建军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产、债券债务、买卖合同、婚姻继承等民商事诉讼业务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对法律顾问公司的风控管理、争议解决、法人治理等非诉法律事务具有一定钻研及实务经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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